(2019)浙0381破94号浙江力王轮胎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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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破94号浙江力王轮胎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略)
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 年 8 月 29 (略) (略) 于作出(
2019)浙 0381 破申
73 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力
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信泰律 (略)
的管理人。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第 110 条、第 114 条、第 115 条之规
定,拟定《 (略) 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略) 华峰 (略) 提供结案材料证实,力
(略) 担保的债权已经由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全部清偿,
故不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债权人 (略) 温州瑞安支行在出具无争议债权
裁定后将其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 (略) 浙江省分公
司,管理人予以确认,将原无争议债权表中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债权 *.58 元,变更为债权人中国信达资
(略) (略) ,债权金额 *.58 元。
债权人中国信达 (略) (略) 在出具无
争议债权裁定后将其债权转让给湖北 (略) ,管理人
予以确认,将原无争议债权表中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2
(略) 债权 *.31 元,变更为债权人湖北凡润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债权金额 *.31 元。
参 加 本 次 财 产 分 配 的 债 权 共 计 6 户 12 笔 , 债 权 额 总 计
*.15 元,其中税金债权 1 笔,普通债权 9 笔,劣后债权 3 笔。
二、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如下:
(略)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力王轮胎有限
公司财产管理、变价方案》及评估报告的价格为依据,对破产财产进
行处置。
(一)车辆
序号
财产
成交价(元)
备注
1
浙 CMV166
1701
2
浙 C2HW89
7900
3
浙 C6220J
880
报废车辆
*
(二)商标
序号
财产
成交价(元)
备注
1
2300
2
*
3
3100
4
3300
5
5600
7
7500
8
5192
9
51
10
441
11
1011
12
2591
13
1041
14
7214
15
1041
*
(三)其他收入
拍卖买受人弃拍保证金、利息等共计 605 元。
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共计为 * 元。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破产费用
与共益债务的发生情况如下: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712.19 元。
2、已垫付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740 元,包括公告费、刻
章费、工商调查、交通费、复印费、快递费等。
(二)共益债务
(三)须提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交通费、快递费、复印费、公告费:1000 元。
综上,本破产案件共发生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3452.19 元。
四、管理人报酬
(一)本次的破产财产金额为 * 元,减去其他破产费用、共
益债务及须提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452.19 元,故,破产财产为*.81 元。根据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 (略) (略)
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不超过 100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
12%确定,管理人报酬为 7382.74 元。
五、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一)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本次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81 元减去管理人报酬 7382.74 元,即 *.07 元。
(一)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劣后债权破产
56
(二)各债权分配清偿情况
1、优先债权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

债权审定总额
清偿
金额
清偿
比例
1
国家税务 (略) 税务

优先债

*.06
*.06
100%
2、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参与分配金额为 *.65 元,偿还完优先债权后
剩余破产财产为 *.01 元,清偿比例为 0.* %。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审定总

清偿
金额
清偿
比例
1
中国 (略)
普通债权
*.72
2513.62
0.* %
2
湖北 (略)
普通债权
*.73
*.78
0.* %
3
(略) 温州
瑞安支行
普通债权
*.2
4957.78
0.* %
4
(略)
普通债权
*
5288.19
0.* %
5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
普通债权
*
1057.64
0.* %
3、劣后债权
债务人普通债权未清偿完毕,劣后债权不参与本次分配。
劣后债权具体情况: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劣后债权审定总

1
中国 (略)
劣后债权
*.86
2
湖北 (略)
劣后债权
*.587
3
(略) 温州瑞安支行
劣后债权
*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分配方式: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
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七、特别约定
1、上述破产财产在实际分配之前产生的小额利息及提存的破产
费用不足或有剩余的,由管理人自负,均不再另行分配。
2、管理人依照本次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若债权人未受领的,
管理人将予以提存。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
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但若未受领款项不足*仟元的,各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分配。
八、其他事项说明
管理人报酬暂按 7382.74 元计算, (略) (略) 决定的
管理人报酬少于 7382.74 元的,差额部分另行按照本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分配给各位债权人,不再另行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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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 年 8 月 29 (略) (略) 于作出(
2019)浙 0381 破申
73 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力
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信泰律 (略)
的管理人。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第 110 条、第 114 条、第 115 条之规
定,拟定《 (略) 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略) 华峰 (略) 提供结案材料证实,力
(略) 担保的债权已经由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全部清偿,
故不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债权人 (略) 温州瑞安支行在出具无争议债权
裁定后将其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 (略) 浙江省分公
司,管理人予以确认,将原无争议债权表中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债权 *.58 元,变更为债权人中国信达资
(略) (略) ,债权金额 *.58 元。
债权人中国信达 (略) (略) 在出具无
争议债权裁定后将其债权转让给湖北 (略) ,管理人
予以确认,将原无争议债权表中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2
(略) 债权 *.31 元,变更为债权人湖北凡润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债权金额 *.31 元。
参 加 本 次 财 产 分 配 的 债 权 共 计 6 户 12 笔 , 债 权 额 总 计
*.15 元,其中税金债权 1 笔,普通债权 9 笔,劣后债权 3 笔。
二、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如下:
(略)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力王轮胎有限
公司财产管理、变价方案》及评估报告的价格为依据,对破产财产进
行处置。
(一)车辆
序号
财产
成交价(元)
备注
1
浙 CMV166
1701
2
浙 C2HW89
7900
3
浙 C6220J
880
报废车辆
*
(二)商标
序号
财产
成交价(元)
备注
1
2300
2
*
3
3100
4
3300
5
5600
7
7500
8
5192
9
51
10
441
11
1011
12
2591
13
1041
14
7214
15
1041
*
(三)其他收入
拍卖买受人弃拍保证金、利息等共计 605 元。
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共计为 * 元。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破产费用
与共益债务的发生情况如下: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712.19 元。
2、已垫付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740 元,包括公告费、刻
章费、工商调查、交通费、复印费、快递费等。
(二)共益债务
(三)须提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交通费、快递费、复印费、公告费:1000 元。
综上,本破产案件共发生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3452.19 元。
四、管理人报酬
(一)本次的破产财产金额为 * 元,减去其他破产费用、共
益债务及须提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452.19 元,故,破产财产为*.81 元。根据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 (略) (略)
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不超过 100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
12%确定,管理人报酬为 7382.74 元。
五、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一)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本次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81 元减去管理人报酬 7382.74 元,即 *.07 元。
(一)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劣后债权破产
56
(二)各债权分配清偿情况
1、优先债权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

债权审定总额
清偿
金额
清偿
比例
1
国家税务 (略) 税务

优先债

*.06
*.06
100%
2、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参与分配金额为 *.65 元,偿还完优先债权后
剩余破产财产为 *.01 元,清偿比例为 0.* %。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审定总

清偿
金额
清偿
比例
1
中国 (略)
普通债权
*.72
2513.62
0.* %
2
湖北 (略)
普通债权
*.73
*.78
0.* %
3
(略) 温州
瑞安支行
普通债权
*.2
4957.78
0.* %
4
(略)
普通债权
*
5288.19
0.* %
5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
普通债权
*
1057.64
0.* %
3、劣后债权
债务人普通债权未清偿完毕,劣后债权不参与本次分配。
劣后债权具体情况: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劣后债权审定总

1
中国 (略)
劣后债权
*.86
2
湖北 (略)
劣后债权
*.587
3
(略) 温州瑞安支行
劣后债权
*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分配方式: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
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七、特别约定
1、上述破产财产在实际分配之前产生的小额利息及提存的破产
费用不足或有剩余的,由管理人自负,均不再另行分配。
2、管理人依照本次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若债权人未受领的,
管理人将予以提存。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
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但若未受领款项不足*仟元的,各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分配。
八、其他事项说明
管理人报酬暂按 7382.74 元计算, (略) (略) 决定的
管理人报酬少于 7382.74 元的,差额部分另行按照本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分配给各位债权人,不再另行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略)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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