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3bfd832108462db850e084d717877b)自贡市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出租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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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出租 |
标的名称 | (略) 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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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FD1B* | 挂牌价格 | 18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9-1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9-27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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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1、 (略) (略) (略) 所属的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 (略) 沿滩 (略) 28号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建筑面积9685.56㎡,水、电已通。详见招租明细表。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前,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均为0.*万元/次及0.*万元/次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3、标的查看地点: (略) 沿滩 (略) 28号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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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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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略) (略) (略) 开户行: (略) 工商银行汇新支行 账号:2303 0106 0902 0110 751 二、在租赁合同正常履约期届满,且承租方无违约情形并按约交还租赁房屋、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出租方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其余租金支付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在本所确认收到交易价款、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及生效合同情况下,交易鉴证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原因造成的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坏,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同意出租方在承租方承租期间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房屋的使用安全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疫情防控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等,出租方有权检查督促承租方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服从出租方对承租方存在的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作出整改。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租赁用途须用于物流、仓储,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利用承租仓库从事不正当违法活动。承租方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无证经营、违法经营,不得占道经营,噪声扰民。在经营期间应自觉完清各种应交的税费。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做为租赁期间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实际管理人,在租期内,承租方有妥善管理、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高坠及其他安全责任、环保责任、疫情防控责任等,不高空抛物及不做其他危及自身和他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环保及疫情防控等由承租方承担,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内的水电气设施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不破坏仓库结构及建筑安全条件下,对使用区域内按自身需要进行规划、装修和改造。装修、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合同到期或由承租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对仓库进行的装修改造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承租方自行将仓库内属于承租方增设的设备、设施搬离,仓库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能拆除的属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赔偿,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拆除(恢复)的,承租方必须拆除(恢复),其拆除(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按搬离和拆除后的现状退还仓库,确保仓库能够正常使用,如对仓库造成损坏的(正常损耗除外),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接收标的物时,应会同出租方到现场对设施设备情况当面点清,核对无误后,填写相关交接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承租方应按交接表的内容将原移交的设备设施交还出租方,并且承租方应确保所移交的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合理损耗的除外。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护负责,包括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应负责及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所经营的项目 (略) 综合管理部门和所属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有关规定,否则出租方将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擅自改动、拆除承租仓库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还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不得从事妨碍或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及污染周边环境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或变相转租、分租、合伙经营;不得将仓库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仓库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无论因何种情形合同提前解除、到期或提前终止,承租方均应按与出租方约定时限或出租方通知时限退还仓库,并将存放在仓库内的一切物品、增设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搬离,超过约定时限不搬离,承租方自愿放弃仓库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所有物品进行处理,且不向承租方作任何赔偿,承租方同时放弃主张赔偿的权利。 1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因经营项目调整,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解除合同,承租方须补交装修免租期内免交的租金(实际租赁期超出一年不到两年解除合同的,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补交两个月装修免租期租金;实际租赁期超出两年不到三年解除合同的,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补交一个月装修免租期租金)及其他所有应缴费用,保证金在承租方缴清应缴费用后,退回承租方(不计息),如仓库租金和保证金不足抵缴承租方应缴而未缴费用,则由承租方补足其差额。 1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方催缴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仓库,已交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按照相关约定补交免租期租金。 1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其余租金支付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未被中国执行 (略) 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竞租人;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租赁情况: 1、标的情况: (略) (略) (略) 所属的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 (略) 沿滩 (略) 28号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建筑面积9685.56㎡,水、电已通。 2、标的租赁期限:标的租期为3年,不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租金第三年按上一年租金总额递增3 %。 3、标的租金的支付和计算方式:标的成交后首期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包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金)+6个月租金。如成交价格为0.*元/月/㎡,则首期租金的计算方式为:0.*元/月/㎡*9685.56㎡*6个月=104.*万元。其余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半年支付一次,须每半年度提前支付下一个半年租金(例如:首期租金支付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次半年支付年租金的时间即为2023年7月1日前)。标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租赁业态要求:物流、仓储 二、标的其他披露内容: 1、本公告内容中对标的物数据的描述仅作参考,意向承租方需认真阅读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风险,并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若意向承租方报名参与则视为其对标的物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承租价格。 2、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位置、实际面积、周边配套设施等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各方面均无任何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3、标的物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承租人装修方案须报出租方和相关职能部门经同意后实施。 4、标的物的水、电及物业费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另行签订物业合同,相关费用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5、标的如正常使用情况下非承租方人为因素导致该仓库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坏,应由出租方及时负责修缮,如出租方不修缮,承租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代*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扣租金。如因该仓库质量问题,给承租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原因造成的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坏,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出租方负责仓库所在园区公共区域卫生、绿化维护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5.出租方在承租方承租期间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房屋的使用安全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疫情防控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等,出租方有权检查督促承租方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有权对承租方存在的隐患提出限期整改。 6、租赁期内,由园区内承租方租赁区域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造成承租方商品、货物等毁损灭失的,如承租方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出租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义务。 7、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利用承租仓库从事不正当违法活动。承租方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无证经营、违法经营,不得占道经营,噪声扰民。在经营期间应自觉完清各种应交的税费。 8、承租方为租赁期间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实际管理人,在租期内,承租方有妥善管理、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高坠及其他安全责任、环保责任、疫情防控责任等,不高空抛物及不做其他危及自身和他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环保及疫情防控等由承租方承担,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内的水电气设施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在不破坏仓库结构及建筑安全条件下,有权对使用区域内按自身需要进行规划、装修和改造。装修、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提供的装修、改造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出租方认可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因合同到期或由承租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对仓库进行的装修改造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承租方自行将仓库内属于承租方增设的设备、设施搬离,仓库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能拆除的属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赔偿,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拆除(恢复)的,承租方必须拆除(恢复),其拆除(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按搬离和拆除后的现状退还仓库,确保仓库能够正常使用,如对仓库造成损坏的(正常损耗除外),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承租方接收标的物时,应会同出租方到现场对设施设备情况当面点清,核对无误后,填写相关交接表。出租方应在交付日将符合约定的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移交给承租方。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承租方应按交接表的内容将原移交的设备设施交还出租方,并且承租方应确保所移交的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合理损耗的除外。 11、承租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护负责,包括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应负责及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2、承租方所经营的项目 (略) 综合管理部门和所属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有关规定,否则出租方将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如擅自改动、拆除承租仓库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还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4、承租方不得从事妨碍或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及污染周边环境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或变相转租、分租、合伙经营;不得将仓库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仓库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收取: 1、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在租赁合同正常履约期届满,且承租方无违约情形并按约交还租赁房屋、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出租方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2、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为*元,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的首期租金,若剩余金额不足以交纳首期租金,则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补足差额。 3、本次出租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发票。 四、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招租明细信息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09-27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自贡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5633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者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2.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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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略) 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出租 |
标的名称 | (略) 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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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FD1B* | 挂牌价格 | 18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9-1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9-27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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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1、 (略) (略) (略) 所属的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 (略) 沿滩 (略) 28号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建筑面积9685.56㎡,水、电已通。详见招租明细表。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前,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均为0.*万元/次及0.*万元/次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10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3、标的查看地点: (略) 沿滩 (略) 28号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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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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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 元/平方米/月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略) (略) (略) 开户行: (略) 工商银行汇新支行 账号:2303 0106 0902 0110 751 二、在租赁合同正常履约期届满,且承租方无违约情形并按约交还租赁房屋、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出租方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其余租金支付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在本所确认收到交易价款、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及生效合同情况下,交易鉴证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原因造成的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坏,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同意出租方在承租方承租期间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房屋的使用安全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疫情防控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等,出租方有权检查督促承租方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服从出租方对承租方存在的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作出整改。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租赁用途须用于物流、仓储,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利用承租仓库从事不正当违法活动。承租方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无证经营、违法经营,不得占道经营,噪声扰民。在经营期间应自觉完清各种应交的税费。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做为租赁期间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实际管理人,在租期内,承租方有妥善管理、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高坠及其他安全责任、环保责任、疫情防控责任等,不高空抛物及不做其他危及自身和他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环保及疫情防控等由承租方承担,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内的水电气设施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不破坏仓库结构及建筑安全条件下,对使用区域内按自身需要进行规划、装修和改造。装修、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合同到期或由承租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对仓库进行的装修改造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承租方自行将仓库内属于承租方增设的设备、设施搬离,仓库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能拆除的属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赔偿,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拆除(恢复)的,承租方必须拆除(恢复),其拆除(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按搬离和拆除后的现状退还仓库,确保仓库能够正常使用,如对仓库造成损坏的(正常损耗除外),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接收标的物时,应会同出租方到现场对设施设备情况当面点清,核对无误后,填写相关交接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承租方应按交接表的内容将原移交的设备设施交还出租方,并且承租方应确保所移交的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合理损耗的除外。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护负责,包括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应负责及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所经营的项目 (略) 综合管理部门和所属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有关规定,否则出租方将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擅自改动、拆除承租仓库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还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不得从事妨碍或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及污染周边环境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或变相转租、分租、合伙经营;不得将仓库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仓库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无论因何种情形合同提前解除、到期或提前终止,承租方均应按与出租方约定时限或出租方通知时限退还仓库,并将存放在仓库内的一切物品、增设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搬离,超过约定时限不搬离,承租方自愿放弃仓库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所有物品进行处理,且不向承租方作任何赔偿,承租方同时放弃主张赔偿的权利。 1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因经营项目调整,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解除合同,承租方须补交装修免租期内免交的租金(实际租赁期超出一年不到两年解除合同的,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补交两个月装修免租期租金;实际租赁期超出两年不到三年解除合同的,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补交一个月装修免租期租金)及其他所有应缴费用,保证金在承租方缴清应缴费用后,退回承租方(不计息),如仓库租金和保证金不足抵缴承租方应缴而未缴费用,则由承租方补足其差额。 1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方催缴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仓库,已交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按照相关约定补交免租期租金。 1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其余租金支付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未被中国执行 (略) 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竞租人;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租赁情况: 1、标的情况: (略) (略) (略) 所属的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2号仓库。 (略) 沿滩 (略) 28号高新区物流仓储一期,建筑面积9685.56㎡,水、电已通。 2、标的租赁期限:标的租期为3年,不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租金第三年按上一年租金总额递增3 %。 3、标的租金的支付和计算方式:标的成交后首期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包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金)+6个月租金。如成交价格为0.*元/月/㎡,则首期租金的计算方式为:0.*元/月/㎡*9685.56㎡*6个月=104.*万元。其余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半年支付一次,须每半年度提前支付下一个半年租金(例如:首期租金支付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次半年支付年租金的时间即为2023年7月1日前)。标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租赁业态要求:物流、仓储 二、标的其他披露内容: 1、本公告内容中对标的物数据的描述仅作参考,意向承租方需认真阅读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风险,并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若意向承租方报名参与则视为其对标的物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承租价格。 2、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位置、实际面积、周边配套设施等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各方面均无任何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3、标的物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承租人装修方案须报出租方和相关职能部门经同意后实施。 4、标的物的水、电及物业费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另行签订物业合同,相关费用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5、标的如正常使用情况下非承租方人为因素导致该仓库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坏,应由出租方及时负责修缮,如出租方不修缮,承租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代*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扣租金。如因该仓库质量问题,给承租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原因造成的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坏,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出租方负责仓库所在园区公共区域卫生、绿化维护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5.出租方在承租方承租期间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房屋的使用安全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疫情防控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等,出租方有权检查督促承租方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有权对承租方存在的隐患提出限期整改。 6、租赁期内,由园区内承租方租赁区域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造成承租方商品、货物等毁损灭失的,如承租方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出租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义务。 7、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利用承租仓库从事不正当违法活动。承租方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无证经营、违法经营,不得占道经营,噪声扰民。在经营期间应自觉完清各种应交的税费。 8、承租方为租赁期间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实际管理人,在租期内,承租方有妥善管理、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高坠及其他安全责任、环保责任、疫情防控责任等,不高空抛物及不做其他危及自身和他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环保及疫情防控等由承租方承担,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内的水电气设施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在不破坏仓库结构及建筑安全条件下,有权对使用区域内按自身需要进行规划、装修和改造。装修、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提供的装修、改造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出租方认可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因合同到期或由承租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对仓库进行的装修改造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承租方自行将仓库内属于承租方增设的设备、设施搬离,仓库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能拆除的属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予赔偿,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拆除(恢复)的,承租方必须拆除(恢复),其拆除(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按搬离和拆除后的现状退还仓库,确保仓库能够正常使用,如对仓库造成损坏的(正常损耗除外),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承租方接收标的物时,应会同出租方到现场对设施设备情况当面点清,核对无误后,填写相关交接表。出租方应在交付日将符合约定的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移交给承租方。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承租方应按交接表的内容将原移交的设备设施交还出租方,并且承租方应确保所移交的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合理损耗的除外。 11、承租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护负责,包括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承租仓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应负责及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2、承租方所经营的项目 (略) 综合管理部门和所属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有关规定,否则出租方将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如擅自改动、拆除承租仓库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还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4、承租方不得从事妨碍或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及污染周边环境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或变相转租、分租、合伙经营;不得将仓库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仓库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收取: 1、项目成交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在租赁合同正常履约期届满,且承租方无违约情形并按约交还租赁房屋、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出租方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2、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为*元,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的首期租金,若剩余金额不足以交纳首期租金,则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补足差额。 3、本次出租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发票。 四、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招租明细信息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09-27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自贡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5633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者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2.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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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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