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工业大街南硫酸厂院内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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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工业大街南硫酸厂院内土地使用权

辽宁省大石桥市工业大街南硫酸厂院内土地使用权

挂牌日期:2022-09-10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辽宁省大石桥市工业大街南硫酸厂院内土地使用权
资产类别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北京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185.*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2-09-10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本项目谨慎选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限购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并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已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我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或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同意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承诺本次受让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各项政策及法规,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权属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4)我方已查阅《关于北京 (略) 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意见》,知悉标的转让价 (略) 场价格的, (略) 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5)我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我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我方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我方各自承担。 (7)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8)已知悉本次评估范围未包括上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合法的手续,无法证明合法权属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我方自行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不拆除的责任自行承担。 (9)已知悉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出让2002-76号]“第九条 经**双方商定,*方同意从二〇〇三年开始,逐年向*方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之前。”。我方同意承担2023年1月1日起所产生的土地使用费。 (10)同意并知悉转让方负责缴纳该宗土地交易价款全款付清前的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我方负责交纳该宗土地交易价款全款付清后产生的土地使用税。 (11)已知悉标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 (12)同意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我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13)同意成功受让后,我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辽宁省大石桥市工业大街南硫酸厂院内土地使用权

挂牌日期:2022-09-10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辽宁省大石桥市工业大街南硫酸厂院内土地使用权
资产类别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北京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185.*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2-09-10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本项目谨慎选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限购令等相关政策法规,并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已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我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或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同意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承诺本次受让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各项政策及法规,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权属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4)我方已查阅《关于北京 (略) 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意见》,知悉标的转让价 (略) 场价格的, (略) 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5)我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我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我方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我方各自承担。 (7)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8)已知悉本次评估范围未包括上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合法的手续,无法证明合法权属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我方自行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不拆除的责任自行承担。 (9)已知悉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出让2002-76号]“第九条 经**双方商定,*方同意从二〇〇三年开始,逐年向*方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之前。”。我方同意承担2023年1月1日起所产生的土地使用费。 (10)同意并知悉转让方负责缴纳该宗土地交易价款全款付清前的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我方负责交纳该宗土地交易价款全款付清后产生的土地使用税。 (11)已知悉标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 (12)同意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我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13)同意成功受让后,我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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