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帆实业有限公司63%股权
杭州华帆实业有限公司63%股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 (略) 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华帆实业有限公司63%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2CQ137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9-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9-22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转让底价 | * 元 | ||
联系人及电话 | 施先生、王先生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住所 |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任慧康 | 成立日期 | 2009年8月19日 | ||
注册资本 | *元 | 实收资本 | *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职工人数(人) | 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53 | ||
经营规模 | 微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性质 | 民营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商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及商品中介)、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房屋租赁、国内广告代理、展览展示、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会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展示架出租、汽车租赁、临时停车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纺织品、日用百货。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不涉及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以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 持有比例 | ||||
(略) | 63 | ||||
(略) | 37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2(合并) | -*.62(合并) | -*.14(合并)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0(合并) | *.66(合并) | *.04(合并) | |||||
审计机构 |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 08月 31日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3 | *.92 | *.01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6 | -*.82 | -*.82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方法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审计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股东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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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4L | |
注册资本 | *元 | 实收资本 | *元 |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经营规模 | 小 | |||
经济性质 | 民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3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略)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
监管机构 | 不涉及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10年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元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注册地址不含港澳台地区且成立时间至挂牌日不少于10年及以上。同时意向受让方提供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元的证明材料,但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五、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华帆实业有限公司63%股权 |
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2、本次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 (略) 出具的《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2)132号)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审计报告》(天平审[2022]0179号)等资料。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略) 出具的《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2)132号)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审计报告》(天平审[2022]0179号)等资料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股权交易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该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虚假或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未缴或未缴足出资以及标的企业自身积欠的各种税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外负有的债务(含对外担保等)、经营风险、行政/刑事处罚,股东权益无法实现等,同时包括评估报告基准日之后,标的企业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各种税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外负有的债务(含对外担保等)等),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责任。(3)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标的企业63%股权交易完成后自愿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就标的企业应向 (略) (标的企业现有股东)所履行的五份《借款协议》(编号分别为*、*、*、*、*)项下的已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债务(即截止2022年8月31日,本金人民币*.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4)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5)标的企业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归受让方承担或享有。(6)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7)有关因本次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4、本项目标的交割以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样本相关内容为准。5、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成交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六、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七、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 (略) 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华帆实业有限公司63%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2CQ137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9-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9-22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转让底价 | * 元 | ||
联系人及电话 | 施先生、王先生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住所 |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任慧康 | 成立日期 | 2009年8月19日 | ||
注册资本 | *元 | 实收资本 | *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职工人数(人) | 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53 | ||
经营规模 | 微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性质 | 民营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商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及商品中介)、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房屋租赁、国内广告代理、展览展示、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会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展示架出租、汽车租赁、临时停车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纺织品、日用百货。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不涉及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以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情况为准) | 持有比例 | ||||
(略) | 63 | ||||
(略) | 37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2(合并) | -*.62(合并) | -*.14(合并)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0(合并) | *.66(合并) | *.04(合并) | |||||
审计机构 |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 08月 31日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3 | *.92 | *.01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6 | -*.82 | -*.82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方法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审计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
律师事务所 |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股东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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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住所 | (略) 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4L | |
注册资本 | *元 | 实收资本 | *元 |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经营规模 | 小 | |||
经济性质 | 民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3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略)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
监管机构 | 不涉及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10年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元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注册地址不含港澳台地区且成立时间至挂牌日不少于10年及以上。同时意向受让方提供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元的证明材料,但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五、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华帆实业有限公司63%股权 |
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2、本次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的 (略) 出具的《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2)132号)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审计报告》(天平审[2022]0179号)等资料。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略) 出具的《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2)132号)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略) 审计报告》(天平审[2022]0179号)等资料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股权交易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该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虚假或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未缴或未缴足出资以及标的企业自身积欠的各种税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外负有的债务(含对外担保等)、经营风险、行政/刑事处罚,股东权益无法实现等,同时包括评估报告基准日之后,标的企业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各种税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外负有的债务(含对外担保等)等),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责任。(3)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标的企业63%股权交易完成后自愿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就标的企业应向 (略) (标的企业现有股东)所履行的五份《借款协议》(编号分别为*、*、*、*、*)项下的已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债务(即截止2022年8月31日,本金人民币*.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4)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5)标的企业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归受让方承担或享有。(6)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7)有关因本次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4、本项目标的交割以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样本相关内容为准。5、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成交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六、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七、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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