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2022SH1000655)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南省郴州市高亭司煤矿红砖厂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挂牌公告
(GR2022SH1000655)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南省郴州市高亭司煤矿红砖厂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挂牌公告
项目编号 | GR2022SH* |
---|---|
项目名称 | (略) 部分资产( (略) 高亭司煤矿红砖厂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319.*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2-09-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项目转让土地上建有地上构筑物,为1幢2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为上世纪90年代建成,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为砖厂办公用房,后砖厂因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红砖厂于2000年停止生产,该房屋闲置至今。房屋为砖混结构,地面混凝土找平、部分铺设地砖,外墙清水墙面,墙面抹灰刷白,顶棚抹灰刷白,独立基础,木门木窗。2、本项目转让房屋构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按政府相关部门核算的金额为准。房屋所占用土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人为 (略) , (略) 为 (略) 的曾用名,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现有产证可能产生的过户风险,一旦递交受让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知晓并接受上述风险。根据提供的资料未显示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3、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转让底价分别为310.*元、8.*元。若产生竞价,以合计挂牌价格319.*元为竞价底价,按照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4、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1、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2、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次评估是在设定产权持有单位拥有完整产权前提下做出的评估值,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应当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本次根据提供的资料评估时设定完全产权,并非是对产权的确认,产权的确认应以当地相关部门确认为准。3、评估人员通过清查发现本次评估对象土地上建有地上建筑物,为1幢2层砖混结构房屋,根据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及了解的信息,该房屋为上世纪90年代建成,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为砖厂办公用房,后砖厂因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红砖厂于2000年停止生产,该房屋闲置至今。该房屋为表外资产,本次评估将其作为地上附属建筑物纳入评估范围内。4、本次评估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5、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评估专业人员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其余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项目编号 | GR2022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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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部分资产( (略) 高亭司煤矿红砖厂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319.*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2-09-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项目转让土地上建有地上构筑物,为1幢2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为上世纪90年代建成,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为砖厂办公用房,后砖厂因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红砖厂于2000年停止生产,该房屋闲置至今。房屋为砖混结构,地面混凝土找平、部分铺设地砖,外墙清水墙面,墙面抹灰刷白,顶棚抹灰刷白,独立基础,木门木窗。2、本项目转让房屋构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按政府相关部门核算的金额为准。房屋所占用土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人为 (略) , (略) 为 (略) 的曾用名,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现有产证可能产生的过户风险,一旦递交受让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知晓并接受上述风险。根据提供的资料未显示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3、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转让底价分别为310.*元、8.*元。若产生竞价,以合计挂牌价格319.*元为竞价底价,按照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4、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1、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2、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情形本次评估是在设定产权持有单位拥有完整产权前提下做出的评估值,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应当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本次根据提供的资料评估时设定完全产权,并非是对产权的确认,产权的确认应以当地相关部门确认为准。3、评估人员通过清查发现本次评估对象土地上建有地上建筑物,为1幢2层砖混结构房屋,根据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及了解的信息,该房屋为上世纪90年代建成,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为砖厂办公用房,后砖厂因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红砖厂于2000年停止生产,该房屋闲置至今。该房屋为表外资产,本次评估将其作为地上附属建筑物纳入评估范围内。4、本次评估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5、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评估专业人员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其余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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