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191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1918公顷(折合2.877亩,其中耕地0.0723公顷、园地0.0020公顷、林地0.1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2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25公顷(折合0.0375亩,其中林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14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140公顷(折合0.21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54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544公顷(折合0.816亩,其中耕地0.0395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648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6489公顷(折合9.7335亩,其中耕地0.0006公顷、园地0.5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16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164公顷(折合0.246亩,其中园地0.0004公顷、林地0.0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0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05公顷(折合0.00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3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34公顷(折合0.051亩,其中林地0.003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546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5465公顷(折合23.1975亩,其中林地0.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1.99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34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346公顷(折合0.519亩,其中耕地0.0197公顷、林地0.0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2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3.7903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3.7903 公顷(折合56.8545亩,其中耕地0.0002公顷、园地2.0420公顷、林地1.2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526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0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06公顷(折合0.009亩,其中未利用地0.00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584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5842公顷(折合8.763亩,其中林地0.3706公顷、建设用地0.213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20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201公顷(折合0.3015亩,其中林地0.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545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5454公顷(折合8.181亩,其中耕地0.0425公顷、林地0.096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0公顷、未利用地0.188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0527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0527公顷(折合0.7905亩,其中林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未利用地0.032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294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2940公顷(折合4.41亩,其中耕地0.1727公顷、林地0.121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472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4721公顷(折合7.0815亩,其中耕地0.4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1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10公顷(折合0.015亩,其中林地0.001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955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9550公顷(折合14.325亩,其中林地0.955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406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4060公顷(折合6.09亩,其中耕地0.0121公顷、林地0.1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140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1405公顷(折合2.1075亩,其中耕地0.0002公顷、林地0.1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2077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2077公顷(折合3.1155亩,其中耕地0.0098公顷、林地0.01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地0.168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906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9061公顷(折合13.5915亩,其中林地0.1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803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32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324公顷(折合0.486亩,其中林地0.0317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8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80公顷(折合0.12亩,其中建设用地0.008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14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145公顷(折合0.21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40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405公顷(折合0.6075亩,其中林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7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71公顷(折合0.106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4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48公顷(折合0.072亩,其中林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0.001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3.822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3.8228公顷(折合57.342亩,其中林地3.6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286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2868公顷(折合4.302亩,其中林地0.18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3公顷、建设用地0.07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008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0088公顷(折合0.132亩,其中林地0.008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6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66公顷(折合0.099亩,其中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191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1918公顷(折合2.877亩,其中耕地0.0723公顷、园地0.0020公顷、林地0.1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2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25公顷(折合0.0375亩,其中林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14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140公顷(折合0.21亩,其中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54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544公顷(折合0.816亩,其中耕地0.0395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6489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6489公顷(折合9.7335亩,其中耕地0.0006公顷、园地0.5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16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164公顷(折合0.246亩,其中园地0.0004公顷、林地0.0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0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05公顷(折合0.00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3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34公顷(折合0.051亩,其中林地0.003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546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5465公顷(折合23.1975亩,其中林地0.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1.99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34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346公顷(折合0.519亩,其中耕地0.0197公顷、林地0.0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2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3.7903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3.7903 公顷(折合56.8545亩,其中耕地0.0002公顷、园地2.0420公顷、林地1.2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526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0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06公顷(折合0.009亩,其中未利用地0.00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584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5842公顷(折合8.763亩,其中林地0.3706公顷、建设用地0.213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20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201公顷(折合0.3015亩,其中林地0.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545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5454公顷(折合8.181亩,其中耕地0.0425公顷、林地0.096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0公顷、未利用地0.188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0527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0527公顷(折合0.7905亩,其中林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未利用地0.032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294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2940公顷(折合4.41亩,其中耕地0.1727公顷、林地0.121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472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4721公顷(折合7.0815亩,其中耕地0.4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1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10公顷(折合0.015亩,其中林地0.001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955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9550公顷(折合14.325亩,其中林地0.955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406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4060公顷(折合6.09亩,其中耕地0.0121公顷、林地0.1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140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1405公顷(折合2.1075亩,其中耕地0.0002公顷、林地0.1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2077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2077公顷(折合3.1155亩,其中耕地0.0098公顷、林地0.01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地0.168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906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9061公顷(折合13.5915亩,其中林地0.1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803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324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324公顷(折合0.486亩,其中林地0.0317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80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80公顷(折合0.12亩,其中建设用地0.008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14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145公顷(折合0.21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405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405公顷(折合0.6075亩,其中林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71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71公顷(折合0.106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4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48公顷(折合0.072亩,其中林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0.001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3.822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3.8228公顷(折合57.342亩,其中林地3.6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286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2868公顷(折合4.302亩,其中林地0.18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3公顷、建设用地0.070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3.*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0.008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0088公顷(折合0.132亩,其中林地0.008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0066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66公顷(折合0.099亩,其中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元/亩,青苗补偿费0.*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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