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鹤高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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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鹤高速征收土地公告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91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1918公顷(耕地0.0723公顷、园地0.0020公顷、林地0.1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91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2.*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25公顷(林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40公顷(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54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544公顷(耕地0.0395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5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48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6489公顷(耕地0.0006公顷、园地0.5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8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48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6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6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63公顷(园地0.0004公顷、林地0.0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6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3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34公顷(林地0.0034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3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46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5465公顷(林地0.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1.99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46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3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4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330公顷(耕地0.0197公顷、林地0.0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2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4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3.790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7903公顷(耕地0.0002公顷、园地2.0420公顷、林地1.2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5267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3.790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06.*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地址: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陈文宁,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未利用地0.0006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84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3706公顷(林地0.3706公顷)、建设用地0.2136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84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7.*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0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201公顷(林地0.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0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45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3572公顷(耕地0.0425公顷、林地0.096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0公顷)、未利用地0.1882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45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8.*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52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98公顷(林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未利用地0.0329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5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94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2940公顷(耕地0.1727公顷、林地0.121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94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2.*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72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4721公顷(耕地0.4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7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6.*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1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10公顷(林地0.0010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1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55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9550公顷(林地0.9550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55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1.*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06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4060公顷(耕地0.0121公顷、林地0.1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06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40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1399公顷(耕地0.0002公顷、林地0.1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0006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40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6.*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07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388公顷(耕地0.0098公顷、林地0.01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地0.1689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07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06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9061公顷(林地0.1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8039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06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8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317公顷(林地0.0317公顷)、建设用地0.0007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0.0080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7872 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0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405公顷(林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0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71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4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29公顷(林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0.0019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822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822 公顷(林地3.6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9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822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74.*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86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2162公顷(林地0.18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3公顷)、建设用地0.0706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86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7.*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08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88公顷(林地0.0088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08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吕成就,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6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66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6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91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1918公顷(耕地0.0723公顷、园地0.0020公顷、林地0.1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91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2.*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25公顷(林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40公顷(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54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544公顷(耕地0.0395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54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5.*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489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6489公顷(耕地0.0006公顷、园地0.5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8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48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6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5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6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63公顷(园地0.0004公顷、林地0.0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6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麦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3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34公顷(林地0.0034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3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46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5465公顷(林地0.3474公顷、其他农用地1.99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546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3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4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330公顷(耕地0.0197公顷、林地0.0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2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4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中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杨英全,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3.7903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7903公顷(耕地0.0002公顷、园地2.0420公顷、林地1.2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5267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3.7903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06.*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5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地址: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陈文宁,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未利用地0.0006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金龙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842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3706公顷(林地0.3706公顷)、建设用地0.2136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84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7.*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0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201公顷(林地0.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20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奕隆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45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3572公顷(耕地0.0425公顷、林地0.096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0公顷)、未利用地0.1882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45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8.*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村永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6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52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98公顷(林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未利用地0.0329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52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南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李炳新,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94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2940公顷(耕地0.1727公顷、林地0.121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94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2.*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大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72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4721公顷(耕地0.4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72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6.*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东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1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10公顷(林地0.0010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1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55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9550公顷(林地0.9550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55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41.*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芋子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06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4060公顷(耕地0.0121公顷、林地0.1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9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06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40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1399公顷(耕地0.0002公顷、林地0.1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0006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40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6.*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07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388公顷(耕地0.0098公顷、林地0.01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地0.1689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07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泮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吕远辉,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06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9061公顷(林地0.1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8039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06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83.*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4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317公顷(林地0.0317公顷)、建设用地0.0007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2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7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0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0.0080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7872 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4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05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405公顷(林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3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40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2.*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 (略) 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1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71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7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 (略) 口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4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29公顷(林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0.0019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4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 (略) 口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822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822 公顷(林地3.6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9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822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3.*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74.*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村元合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86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2162公顷(林地0.18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3公顷)、建设用地0.0706 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86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4.*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17.*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088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88公顷(林地0.0088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08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2.*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铁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吕成就,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鹤自然资征地字〔2022〕8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详见附件1)批准, (略) 人民政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66公顷。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066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作项目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至岑溪国 (略) 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蓬江段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略) 共和镇平汉村排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6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6.*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0.*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村小组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0月7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冼光甫,联系电话:07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公告发布单位: (略) 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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