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报废车辆公开招选回收机构(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气象局)(国资监测编号GR2022NM1003242)
转出方名称: (略) 集宁区气象局(集宁国家基本气象站)
联系人:高汉君
联系电话:*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告知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 (略) (同一公司只可唯一申请)
标的交割
1、参选机构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内蒙古产权 (略) 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参选机构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被确认参选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成交中选后的义务。
3、在网络报价结束后,报价最高的参选机构3个工作日内须将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递送至内蒙古产权 (略) ,并在递交《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车辆回收价款、招选服务费(回收价款的5%)。
5、中选机构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 (略) 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如委托方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委托方出具情况说明后,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6、如委托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委托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中选机构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内蒙古产权 (略) 向中选机构退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同时委托方需承担中选机构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中选机构须提供正规发票)。7、中选机构承诺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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