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2年9月8日,中国长城 (略) (略) 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签订了合同编号:中长资(内蒙古)合字〔2022〕120-1号《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 (略) (略) 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具体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清单》)。中国长城 (略) (略) 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长城 (略) (略)
受让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
2022年9月23日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清单
基准日:2022年1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利息 | 孳生息 | 债权合计 | 担保人 |
1 | 内蒙 (略) (略) | 70,* | 6,* | 18,* | 95,* | 出质人:内蒙 (略) (略) 、内蒙 (略) (略) ; 保证人:内蒙古新大地 (略) 、内蒙古新维投资 (略) 、内蒙古维邦房地产 (略) 、 (略) (略) 、孙平、苏美丽。 |
2 | (略) (略) | 9,* | 10,* | 1,* | 21,* | 保证人:内蒙古 (略) 、金良春、邵菊香。 |
合计 | 80,* | 16,* | 19,* | 117,* |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垫付费用,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2022年9月8日,中国长城 (略) (略) 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签订了合同编号:中长资(内蒙古)合字〔2022〕120-1号《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 (略) (略) 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具体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清单》)。中国长城 (略) (略) 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长城 (略) (略)
受让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
2022年9月23日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清单
基准日:2022年1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利息 | 孳生息 | 债权合计 | 担保人 |
1 | 内蒙 (略) (略) | 70,* | 6,* | 18,* | 95,* | 出质人:内蒙 (略) (略) 、内蒙 (略) (略) ; 保证人:内蒙古新大地 (略) 、内蒙古新维投资 (略) 、内蒙古维邦房地产 (略) 、 (略) (略) 、孙平、苏美丽。 |
2 | (略) (略) | 9,* | 10,* | 1,* | 21,* | 保证人:内蒙古 (略) 、金良春、邵菊香。 |
合计 | 80,* | 16,* | 19,* | 117,* |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垫付费用,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 (略) 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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