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创新大厦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
天津市和平创新大厦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和平 (略)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和平区( (略) 和 (略) 11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 胡时俊 |
成立日期 | 2009-05-11 | 注册资本 | 300.*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5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经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2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 51.00 | ||
(略) 和平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 49.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95 | 0.48 | -78.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73 | 979.99 | -974.26 | |
审计机构 | 天津天授会计 (略) | ||
2022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48 | -11.04 | -11.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03 | 990.34 | -985.31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天津津北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0-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和平区财政局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6-21 | ||
资产评估结果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1.93 | 21.93 | |
负债总计(万元) | 995.43 | 995.43 | |
净资产(万元) | -973.5 | -973.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477.02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被评估单位的办公场地系天 (略) 免费提供使用;2.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为-937.*元,被评估单位管理层相信被评估单位在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保持被评估单位的持续经营,故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新股东承继,且新 (略) 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标的详情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和平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五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韩立军 | 成立日期 | 2020-08-07 | |
注册资本 | 10.*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B1E*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和平区科学技术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2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和平区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2-01-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 | |
决议文号 | 2022年第1次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创新大厦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 |
转让底价 | 148.*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须与转让方联系,了解该项目及标的企业所涉及的经营活动、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或有债务、投资企业等相关事项,意向受让方须按《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清单》向转让方提供相应资料,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由转让方出具的《尽职调查确认函》。(联系人:蔡玉敏,转让方联系电话:022-*)3、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照产权交易规则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应当在办理受让登记时提供《尽职调查确认函》等其他相关受让登记资料。本项目信息披露期结束后,天津产权、转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履行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程序。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股权业务指定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4、项目挂牌期满,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产权《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 (略) 络竞价的方式(如需),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不出现保证金扣除情况下,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5、意向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股权业务指定银行账户内。6、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合格意向受让方(含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天津产权的相应补偿:(1)合格意向受让方单方表示撤销受让或以行动表示终止受让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天津产权的组织安排和相关 (略) 络竞价程序, (略) 络竞价程序后违反本项目竞价方案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的;(3)提供虚假材料或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略) 络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5)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及费用的;(7)其他违反本项目公告内容等情形的。7、本项目交易双方所产生交易服务费(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8、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交易后的最终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9、本次交易完成后,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不得因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状况等原因对标的企业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造成的影响,而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10、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日止,标的企业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最终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11、本次交易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受让。 附件: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清单.pdf,尽职调查确认函.pdf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公告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和平 (略)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和平区( (略) 和 (略) 11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 胡时俊 |
成立日期 | 2009-05-11 | 注册资本 | 300.*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5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经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2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 51.00 | ||
(略) 和平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 49.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5.95 | 0.48 | -78.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73 | 979.99 | -974.26 | |
审计机构 | 天津天授会计 (略) | ||
2022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48 | -11.04 | -11.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03 | 990.34 | -985.31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天津津北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0-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和平区财政局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6-21 | ||
资产评估结果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1.93 | 21.93 | |
负债总计(万元) | 995.43 | 995.43 | |
净资产(万元) | -973.5 | -973.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477.02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被评估单位的办公场地系天 (略) 免费提供使用;2.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为-937.*元,被评估单位管理层相信被评估单位在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保持被评估单位的持续经营,故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新股东承继,且新 (略) 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标的详情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和平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五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韩立军 | 成立日期 | 2020-08-07 | |
注册资本 | 10.*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B1E*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和平区科学技术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2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和平区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2-01-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 | |
决议文号 | 2022年第1次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创新大厦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 |
转让底价 | 148.*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须与转让方联系,了解该项目及标的企业所涉及的经营活动、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或有债务、投资企业等相关事项,意向受让方须按《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清单》向转让方提供相应资料,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由转让方出具的《尽职调查确认函》。(联系人:蔡玉敏,转让方联系电话:022-*)3、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照产权交易规则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应当在办理受让登记时提供《尽职调查确认函》等其他相关受让登记资料。本项目信息披露期结束后,天津产权、转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履行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程序。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股权业务指定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4、项目挂牌期满,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产权《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 (略) 络竞价的方式(如需),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不出现保证金扣除情况下,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5、意向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股权业务指定银行账户内。6、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合格意向受让方(含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天津产权的相应补偿:(1)合格意向受让方单方表示撤销受让或以行动表示终止受让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天津产权的组织安排和相关 (略) 络竞价程序, (略) 络竞价程序后违反本项目竞价方案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的;(3)提供虚假材料或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略) 络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5)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及费用的;(7)其他违反本项目公告内容等情形的。7、本项目交易双方所产生交易服务费(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8、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交易后的最终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9、本次交易完成后,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不得因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状况等原因对标的企业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造成的影响,而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10、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日止,标的企业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最终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11、本次交易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受让。 附件: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清单.pdf,尽职调查确认函.pdf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公告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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