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四川省省级储备油竞价挂牌销售交易会公告(2022第1426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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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四川省省级储备油竞价挂牌销售交易会公告(2022第1426场)

四川省省级储备油竞价挂牌销售

交易会公告

(2022第1426场)

受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委托,自2022年9月30日起,四川粮油批发中 (略) 上竞价挂牌交易的方式销售省级储备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品种、数量

菜籽油,数量*吨。

具体数量、生产年限、产地、存放地点等详见《交易清单》。

请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看样,了解质量情况,确保所竞买的粮油符合自身企业使用用途。一旦成交,不再受理质量异议。

二、时间及交易对象:

(一)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二)交易对象:参加竞价交易的对象为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报名须知

(一)四川省以外会员(国家粮油交易中心注册会员)须拨打028-* (略) 场提供会员报名信息。

(二)新会员按照《国家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会员预报名流程》须准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法人和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收购资格证(收储、贸易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银行开户等相关资料联系企业所在地省级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四、预交保证金

(一)保证金到交易账户后方能参加交易,具体标准为:

(1)买方按拟交易数量,预交储备油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2)买方按拟交易数量,预交储备油7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凡汇款(包括保证金、货款),及时在交易系统做入金申请,并将保证金转入到“ (略) 场交易账户”中。

(二)汇款账户信息:

(1)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账号:22-*

开户行: (略) 总府支行

(2)农业发展银行:

账户名称: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账号:**

开户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五、地点:

现场交易地点: (略) 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

六、本次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2‰。交易成交后,买方按此标准向批发中心交纳手续费。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四川省省级 (略) 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22年9月),《细则》附后。

八、重要提示:

本次交易使用“ (略) ” 请各位客户注意交易密钥的使用。

专场提前半小时开启,开启后买卖双方需确认足额保证金 (略) 场交易账户中!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确认后请勿做出金、开单、验收等导致保证金转出的操作,直至交易结束。

咨询方式

贸易信息部:(028)* *9

交易QQ群:*李冰冰( (略) )范娜娜(交割、注册报名)文雯(结算、注册报名)刘易(交割)

财会部:(028)* *7(传真)

财务QQ群:*江航成、薛晓(入金、出金)黄静(发票)

热忱欢迎广大用粮企业和粮食贸易企业参加竞买。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2022年9月29日

四川省省级 (略) 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22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行为,保证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销售活动。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委托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承担2022年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采 (略) 络挂牌竞价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卖方为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卖方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粮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用粮单位。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国家和交易当事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等资料,经批发中心审验后,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买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参加交易的买方需向批发中心预交:①菜籽油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②菜籽油7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批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具体账号见公告),并在交易系统完成入金等操作。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成交后冻结的保证金不能抵做货款使用。

第七条交易标的底价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卖方粮油实际存储情况 (略) 场价格行情确定,在正式交易前7日内向批发中心提供,标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底价、交货库点、仓号、生产年限、质量等级等,并同时提供与标的内容相符的、 (略) 级以上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1份。

第八条批发中心至少于交易开始前1个工作日在“ (略) ”(http://**)公告销售清单及质量等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登*“ (略) ”(http://**)了解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交易地点设在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四川省东大街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条批发中心于交易前及时 (略) (http://**)等媒体公开发布《四川省省 (略) 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22年9月)、《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信息。有意参加的企业应及时登*“ (略) ”(http://**)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十一 (略) 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 (略) 上挂牌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批发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有效证件及时入场。 (略) 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 (略) ”(http://**) (略) 交易入口,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禁止携带液体物品进入交易大厅。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十五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挂牌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进行。

(略) 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50元/吨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次日继续销售。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价高者成交。

第二十一条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交割仓门前交货,汽车板前出库费用为20元/吨,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内容:卖方负责把菜籽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费用;需要包装物(桶)时出库,包装物(桶)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收取出库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签订《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成交的,批发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或转为货款。

第二十四条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可申请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转为货款或其它场次交易会的保证金、货款。

第六章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批发中心指定账户,并在交易系统中完成“待付款”等操作提交开单申请。批发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审核《出库通知单》申请。

第二十七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

卖方出库的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粮油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粮油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买方在交易前可到库点查看大样,卖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本次销售合同履约时间,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并签署验收确认单,结算货款。未出库完毕的部分,卖方有权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须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数量,实际出库粮油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扣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数量,具体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第三十条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油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批发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批发中心按照公告、交易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或批发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批发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按照成交额开具发票。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二条卖方发货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出库情况与买方分批签署《验收确认单》,批发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确认单》上标明数量的入库成本款拨付至卖方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保管和利息费用,批发中心3个工作日内结清卖方费用。交易完成后,买方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扣除,同时批发中心将相应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买方。交割完成后,批发中心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三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指定账户的;

3.违反四川省省级储备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买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700元/吨划拨给省财政厅,交易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贷库、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四川省省级储备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及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批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川省省级储备油竞价挂牌销售

交易会公告

(2022第1426场)

受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委托,自2022年9月30日起,四川粮油批发中 (略) 上竞价挂牌交易的方式销售省级储备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品种、数量

菜籽油,数量*吨。

具体数量、生产年限、产地、存放地点等详见《交易清单》。

请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看样,了解质量情况,确保所竞买的粮油符合自身企业使用用途。一旦成交,不再受理质量异议。

二、时间及交易对象:

(一)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二)交易对象:参加竞价交易的对象为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报名须知

(一)四川省以外会员(国家粮油交易中心注册会员)须拨打028-* (略) 场提供会员报名信息。

(二)新会员按照《国家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会员预报名流程》须准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法人和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收购资格证(收储、贸易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银行开户等相关资料联系企业所在地省级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四、预交保证金

(一)保证金到交易账户后方能参加交易,具体标准为:

(1)买方按拟交易数量,预交储备油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2)买方按拟交易数量,预交储备油7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凡汇款(包括保证金、货款),及时在交易系统做入金申请,并将保证金转入到“ (略) 场交易账户”中。

(二)汇款账户信息:

(1)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账号:22-*

开户行: (略) 总府支行

(2)农业发展银行:

账户名称: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账号:**

开户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五、地点:

现场交易地点: (略) 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

六、本次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2‰。交易成交后,买方按此标准向批发中心交纳手续费。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四川省省级 (略) 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22年9月),《细则》附后。

八、重要提示:

本次交易使用“ (略) ” 请各位客户注意交易密钥的使用。

专场提前半小时开启,开启后买卖双方需确认足额保证金 (略) 场交易账户中!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确认后请勿做出金、开单、验收等导致保证金转出的操作,直至交易结束。

咨询方式

贸易信息部:(028)* *9

交易QQ群:*李冰冰( (略) )范娜娜(交割、注册报名)文雯(结算、注册报名)刘易(交割)

财会部:(028)* *7(传真)

财务QQ群:*江航成、薛晓(入金、出金)黄静(发票)

热忱欢迎广大用粮企业和粮食贸易企业参加竞买。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2022年9月29日

四川省省级 (略) 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22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行为,保证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销售活动。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委托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承担2022年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采 (略) 络挂牌竞价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卖方为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卖方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粮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用粮单位。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国家和交易当事人利益。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等资料,经批发中心审验后,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

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买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参加交易的买方需向批发中心预交:①菜籽油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②菜籽油7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批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具体账号见公告),并在交易系统完成入金等操作。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成交后冻结的保证金不能抵做货款使用。

第七条交易标的底价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卖方粮油实际存储情况 (略) 场价格行情确定,在正式交易前7日内向批发中心提供,标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底价、交货库点、仓号、生产年限、质量等级等,并同时提供与标的内容相符的、 (略) 级以上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1份。

第八条批发中心至少于交易开始前1个工作日在“ (略) ”(http://**)公告销售清单及质量等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登*“ (略) ”(http://**)了解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交易地点设在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四川省东大街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条批发中心于交易前及时 (略) (http://**)等媒体公开发布《四川省省 (略) 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22年9月)、《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信息。有意参加的企业应及时登*“ (略) ”(http://**)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十一 (略) 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 (略) 上挂牌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批发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有效证件及时入场。 (略) 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 (略) ”(http://**) (略) 交易入口,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禁止携带液体物品进入交易大厅。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十五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挂牌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进行。

(略) 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50元/吨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次日继续销售。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价高者成交。

第二十一条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交割仓门前交货,汽车板前出库费用为20元/吨,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内容:卖方负责把菜籽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费用;需要包装物(桶)时出库,包装物(桶)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收取出库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签订《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成交的,批发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或转为货款。

第二十四条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可申请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转为货款或其它场次交易会的保证金、货款。

第六章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批发中心指定账户,并在交易系统中完成“待付款”等操作提交开单申请。批发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审核《出库通知单》申请。

第二十七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

卖方出库的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粮油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粮油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买方在交易前可到库点查看大样,卖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本次销售合同履约时间,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并签署验收确认单,结算货款。未出库完毕的部分,卖方有权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须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数量,实际出库粮油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扣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数量,具体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第三十条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油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批发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批发中心按照公告、交易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或批发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批发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按照成交额开具发票。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二条卖方发货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出库情况与买方分批签署《验收确认单》,批发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确认单》上标明数量的入库成本款拨付至卖方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保管和利息费用,批发中心3个工作日内结清卖方费用。交易完成后,买方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扣除,同时批发中心将相应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买方。交割完成后,批发中心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三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指定账户的;

3.违反四川省省级储备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买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700元/吨划拨给省财政厅,交易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贷库、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四川省省级储备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及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批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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