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受让须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转让须知、转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3.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不包含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和权属登记变更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时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流转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标的所在地房地产交易规定执行。 4.转让标的移交前有关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含欠缴);转让标的在办理水、电、暖、物业等户名变更及其他事项时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已经整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未办理分割手续,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移交和权属登记变更相关手续。 6.转让标的按套计价,办理分割手续后,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公告、合同所载面积或实测面积出现差异,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7.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8.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足额交纳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并携带相关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标的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9.《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