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公告
[池州市]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公告
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 | 标的编号 | 22QT*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年8月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年8月19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存放地 | 转让标的位于石台县七都镇境内(清溪河黄河村段)。 | |||||
标的现状 | 1、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位于石台县七都镇境内,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共涉及3段河道,清淤段总长约3,032米,具体清淤河段为小河口下段约839米、清溪站坝上段约1,543米、清溪站坝下段约650米。 2、本次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涉及的清淤方量约9.*立方米,折合约160,650吨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 3、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工期约2个月,目前尚未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及工期以实际为准。 4、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安徽兴石 (略) 拟了解石台县清溪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建英资估(池)字 [2022]第060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1,*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7月22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建英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安徽兴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RN8KR0E 注册地: (略) 石台县仁 (略) 38号 法定代表人:汪锡东 机构类型: (略) (国有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安徽兴石 (略) )拟公开转让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石台县财政局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在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施工期限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 (2)关于转让标的最终数量的确定安排。 转让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转让方不提供过磅设备,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确认,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清淤工程结束,转让标的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少于本次评估数量,不调整成交价款;如清淤工程结束,转让标的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大于本次评估数量,则转让标的最终数量以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为准,最终价款按成交金额/评估数量*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计算。受让方须在清淤工程结束且在转、受双方确定转让标的最终数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缴清剩余价款。 (3)意向受让方如需勘察转让标的所在区域,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勘察申请,由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2、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 (略) 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装载、清运完毕,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结束且在转让标的最终数量自转受双方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砂(沙)石(或石子/建筑材料)生产或砂(沙)石(或石子/建筑材料)销售的经营范围。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在受让方取得授权后方可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察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所在区域,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及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中“关于转让标的最终数量的确定安排”、“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在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施工期限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在受让方取得授权后方可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装载、清运前,须向转让方上报装载、清运方案(方案中须包括但不 (略) 线、安全防范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经转让方书面审核同意。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加工或销售的相应能力及经验,自行办理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转让标的须在石台县境内进行生产加工(不得外运出石台县),并优先保障 (略) 场需求。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转让方要求在河道清淤施工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清运前不得进行筛除分拣),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转让标的须装载、清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后方可筛除分拣(且不得外运出石台县),相关杂物、建筑垃圾等须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要求妥善处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在河道清淤施工期限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或在装载、清运转让标的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等责任事件,影响河道清淤进度或给转让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 10、意向受让方承诺:河道清淤施工程结束后,受让方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自动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含泥砂量(杂物)等均以实际为准,如与本公告、评估报告或河道清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相关描述产生差异,不调整本次成交价款。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由转让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1,*)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2年8月9日至 2022年8月19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周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略) 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
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兴石 (略)
2022年8月8日
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 | 标的编号 | 22QT*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年8月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年8月19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存放地 | 转让标的位于石台县七都镇境内(清溪河黄河村段)。 | |||||
标的现状 | 1、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位于石台县七都镇境内,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共涉及3段河道,清淤段总长约3,032米,具体清淤河段为小河口下段约839米、清溪站坝上段约1,543米、清溪站坝下段约650米。 2、本次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涉及的清淤方量约9.*立方米,折合约160,650吨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 3、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工期约2个月,目前尚未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及工期以实际为准。 4、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安徽兴石 (略) 拟了解石台县清溪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建英资估(池)字 [2022]第060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1,*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7月22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建英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安徽兴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RN8KR0E 注册地: (略) 石台县仁 (略) 38号 法定代表人:汪锡东 机构类型: (略) (国有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安徽兴石 (略) )拟公开转让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石台县财政局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在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施工期限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 (2)关于转让标的最终数量的确定安排。 转让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转让方不提供过磅设备,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确认,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清淤工程结束,转让标的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少于本次评估数量,不调整成交价款;如清淤工程结束,转让标的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大于本次评估数量,则转让标的最终数量以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为准,最终价款按成交金额/评估数量*过磅称重累计最终确定的数量计算。受让方须在清淤工程结束且在转、受双方确定转让标的最终数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缴清剩余价款。 (3)意向受让方如需勘察转让标的所在区域,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勘察申请,由安徽长 (略) 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2、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 (略) 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装载、清运完毕,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结束且在转让标的最终数量自转受双方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砂(沙)石(或石子/建筑材料)生产或砂(沙)石(或石子/建筑材料)销售的经营范围。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在受让方取得授权后方可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察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所在区域,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及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中“关于转让标的最终数量的确定安排”、“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在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施工期限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载、清运的权利,在受让方取得授权后方可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装载、清运前,须向转让方上报装载、清运方案(方案中须包括但不 (略) 线、安全防范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经转让方书面审核同意。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加工或销售的相应能力及经验,自行办理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转让标的须在石台县境内进行生产加工(不得外运出石台县),并优先保障 (略) 场需求。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转让方要求在河道清淤施工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清运前不得进行筛除分拣),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转让标的须装载、清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后方可筛除分拣(且不得外运出石台县),相关杂物、建筑垃圾等须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要求妥善处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在河道清淤施工期限内对转让标的进行同步装载、清运,或在装载、清运转让标的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等责任事件,影响河道清淤进度或给转让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 10、意向受让方承诺:河道清淤施工程结束后,受让方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自动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质量、含泥砂量(杂物)等均以实际为准,如与本公告、评估报告或河道清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相关描述产生差异,不调整本次成交价款。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由转让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1,*)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2年8月9日至 2022年8月19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周经理(056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 (略) ( (略) (略) 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石台县清溪河黄河村段河道清淤工程(二期)产生的砂砾石(含卵石粗砂疏浚土、杂物)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
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兴石 (略)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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