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聚酯装置报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
四川省宜宾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聚酯装置报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
四川省宜宾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聚酯装置报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 |
标的名称 | 四川省宜宾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聚酯装置报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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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2SC* | 挂牌价格 | 1,89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9-08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10-1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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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一、该批资产位于四川省宜宾普 (略) 聚酯事业部厂区内,该装置于 2002年4月建成投产,现报废处置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等。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为*元或*元的正整数倍,延时报价不少于120秒。 三、看货联系人:陈晓轶 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 (略) (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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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95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受让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并出具《交易鉴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以上和经营范 (略) 。 三、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五、“信用中国”网站(http://**) (略) 信用信息报告(须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根据江苏 (略) 2021年 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049号)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一)无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受条件限制,我们无法对设备重量进行拆分称重,只是按出厂参数进行了核实。委托评估设备的重量和材质由委托人(转让方)申报。 2.构筑物中的*二醇管 (略) (略) 下面,委托方(转让方)认为将其取出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本次将此部分管道估值为零。 (四)无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中没有考虑未决事项或法律纠纷等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无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 (七)无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1.委估的机器设备是2001年至2018年购置的资产,在设备出售时,对于账面上以前年度已抵扣过增值税的设备,产权持有单位能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对于以前年度未抵扣增值税的设备,产权持有单位能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评估人员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发现其他特别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二、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一次性捆绑处置,不拆零,受让方《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施工前),须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80 万元。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资产拆除、搬迁、清场工作,且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定义“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并结清资产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本次转让项目中房屋、构筑物拆除费用、建渣清运处置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拆除费用、建渣清运处置费用按江苏 (略) 以2021年 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049号)评估报告中评估的拆除清运费用价格含9%增值税*签订拆除合同。 3.受让方收到西南联交所出具的成交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成交金额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转让方账户,转让方在财务软件中设置专门的科目分项目进行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农民工工资纠纷时予以退还。 特别提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结算审查期间,受让方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则视为不诚信,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转让方将把受让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报建设行政主 (略) 场禁入处罚。转让方将不允许受让方参与转让方其他项目的投标活动。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将成交金额的5%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取消其成交资格,转让方将重新挂牌转让标的,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额交易价款后,转、受双方须完成交易标的交接,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90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拆离并清理现场,将场地平整。同时,受让方须承担标的中设备的拆除、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清场费用、运输费用等)。 5.本次转让资产特别说明。原罐区资产因安全问题已提前作拆除,并堆放于聚酯事业部车间区。 6.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7.本次转让标的管道和设备、设施内可能存有相关化工原辅料,(如;酯化釜、预聚釜、终聚釜及相关管线都是夹套结构,壳程使用介质为导热油,里程介质是齐聚物或PET熔体。原料下料间罐体和管道有残余的原料PTA)。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搬迁、运输之前,与转让方签署资产拆除安全、环保协议,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如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本次转让标的为聚酯生产装置报废处置,装置内设备无法使用,不可进行爆破拆除,特种设备必须破坏其功能。 特别提示:拆除作业除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必须按照《八大作业票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拆除上述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9.聚酯装置中拆除的危险废弃物(如保温石棉、蓄电池)须由受让方进行收集并存放到转让方指定位置。 10.受让方在中 (略) 的生产、资产、安全、环保、能源、交通、防疫等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11.受让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1)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全国注册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机电专业)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证企合一;(2)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3)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质量员1名,具有相应证件;(4)以上人员不得交叉配备,并提供本单位为其购买的最近连续一年的社保证明。(最近连续一年是指公告发布之日上个月开始往前计算) 12.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相关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书》和《安全环保能源告知书》并接受其中条款。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厂区区域无条件遵守转让方厂区相关规定。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担。 13.意向受让方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办理转让方厂区疫情防控相关手续后,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以上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中国”网站(http://**) (略) 信用信息报告(须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看货联系人:陈晓轶 电话:* 14.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5.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设备处置的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征收相应税率,即:2009年前购建的设备开具3%的普票,2009年后购建的设备开具13%的专票。 16.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7.本次转让标的以江苏 (略) 以2021年 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049号)为参考,在现场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18.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10-1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交易保证金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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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四川省宜宾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聚酯装置报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 |
标的名称 | 四川省宜宾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聚酯装置报废处置部分实物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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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2SC* | 挂牌价格 | 1,895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9-08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10-11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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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一、该批资产位于四川省宜宾普 (略) 聚酯事业部厂区内,该装置于 2002年4月建成投产,现报废处置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等。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为*元或*元的正整数倍,延时报价不少于120秒。 三、看货联系人:陈晓轶 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 (略) (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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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95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受让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并出具《交易鉴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以上和经营范 (略) 。 三、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五、“信用中国”网站(http://**) (略) 信用信息报告(须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根据江苏 (略) 2021年 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049号)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一)无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受条件限制,我们无法对设备重量进行拆分称重,只是按出厂参数进行了核实。委托评估设备的重量和材质由委托人(转让方)申报。 2.构筑物中的*二醇管 (略) (略) 下面,委托方(转让方)认为将其取出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本次将此部分管道估值为零。 (四)无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中没有考虑未决事项或法律纠纷等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无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 (七)无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1.委估的机器设备是2001年至2018年购置的资产,在设备出售时,对于账面上以前年度已抵扣过增值税的设备,产权持有单位能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对于以前年度未抵扣增值税的设备,产权持有单位能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评估人员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发现其他特别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二、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一次性捆绑处置,不拆零,受让方《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施工前),须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80 万元。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资产拆除、搬迁、清场工作,且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定义“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并结清资产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本次转让项目中房屋、构筑物拆除费用、建渣清运处置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拆除费用、建渣清运处置费用按江苏 (略) 以2021年 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049号)评估报告中评估的拆除清运费用价格含9%增值税*签订拆除合同。 3.受让方收到西南联交所出具的成交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成交金额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转让方账户,转让方在财务软件中设置专门的科目分项目进行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农民工工资纠纷时予以退还。 特别提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结算审查期间,受让方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则视为不诚信,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转让方将把受让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报建设行政主 (略) 场禁入处罚。转让方将不允许受让方参与转让方其他项目的投标活动。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将成交金额的5%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取消其成交资格,转让方将重新挂牌转让标的,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额交易价款后,转、受双方须完成交易标的交接,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90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拆离并清理现场,将场地平整。同时,受让方须承担标的中设备的拆除、装卸、运输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清场费用、运输费用等)。 5.本次转让资产特别说明。原罐区资产因安全问题已提前作拆除,并堆放于聚酯事业部车间区。 6.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7.本次转让标的管道和设备、设施内可能存有相关化工原辅料,(如;酯化釜、预聚釜、终聚釜及相关管线都是夹套结构,壳程使用介质为导热油,里程介质是齐聚物或PET熔体。原料下料间罐体和管道有残余的原料PTA)。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搬迁、运输之前,与转让方签署资产拆除安全、环保协议,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如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本次转让标的为聚酯生产装置报废处置,装置内设备无法使用,不可进行爆破拆除,特种设备必须破坏其功能。 特别提示:拆除作业除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必须按照《八大作业票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拆除上述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9.聚酯装置中拆除的危险废弃物(如保温石棉、蓄电池)须由受让方进行收集并存放到转让方指定位置。 10.受让方在中 (略) 的生产、资产、安全、环保、能源、交通、防疫等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11.受让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1)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全国注册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机电专业)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证企合一;(2)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3)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质量员1名,具有相应证件;(4)以上人员不得交叉配备,并提供本单位为其购买的最近连续一年的社保证明。(最近连续一年是指公告发布之日上个月开始往前计算) 12.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相关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书》和《安全环保能源告知书》并接受其中条款。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厂区区域无条件遵守转让方厂区相关规定。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担。 13.意向受让方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办理转让方厂区疫情防控相关手续后,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以上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中国”网站(http://**) (略) 信用信息报告(须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 看货联系人:陈晓轶 电话:* 14.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5.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设备处置的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征收相应税率,即:2009年前购建的设备开具3%的普票,2009年后购建的设备开具13%的专票。 16.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7.本次转让标的以江苏 (略) 以2021年 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049号)为参考,在现场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18.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10-11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交易保证金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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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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