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E-04-01地块
高新区E-04-01地块
地块编号 | DDP2022029 | 出让方式 | 拍卖 |
地块名称 | 安福县高新区E-04-01地块 | 报价方式 | 按单价 |
是否标准地 | 是 | ||
地块位置 | 安福县高新 (略) 西侧 | 审核方式 | 资格后审 |
地块面积 | *.77平方米 | 竞买保证金 | *元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起始价 | 125元/平方米 |
出让年限 | 50年 | 加价幅度 | 1元/平方米 |
容积率(FAR) | 1.1≤FAR≤1.5 | 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2-09-29 17:00 |
建筑密度(D) | D≤55% | 拍卖开始时间 | 2022-09-30 11:00 |
绿地率(GAR) | GAR≤20% | ||
行业类型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投资强度(≥) | *元/亩 | 亩均税收(≥) | *元/亩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0.15吨标煤/万元 | 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 0.33吨/万元 |
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1% | ||
依法依规需要说明宗地的其他情况 | 1、税费事项:受让人必须如期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契税以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产生一切税费。2、开发要求:1.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该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开发建设,并在土地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出资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高新区预审会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作违约处理,出让人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该地块采取“标准地”方式公开拍卖出让,行业类型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指标为:1.1≤容积率≤1.5,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元/亩,亩均税收≥*元/亩,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5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0.33吨/万元,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不小于1%。3.各类指标的计算及相关技术要求按《 (略)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工业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2013)》《 (略) 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江 (略) 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执行。4.地块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7% | ||
地块编号 | DDP2022029 | 出让方式 | 拍卖 |
地块名称 | 安福县高新区E-04-01地块 | 报价方式 | 按单价 |
是否标准地 | 是 | ||
地块位置 | 安福县高新 (略) 西侧 | 审核方式 | 资格后审 |
地块面积 | *.77平方米 | 竞买保证金 | *元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起始价 | 125元/平方米 |
出让年限 | 50年 | 加价幅度 | 1元/平方米 |
容积率(FAR) | 1.1≤FAR≤1.5 | 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2-09-29 17:00 |
建筑密度(D) | D≤55% | 拍卖开始时间 | 2022-09-30 11:00 |
绿地率(GAR) | GAR≤20% | ||
行业类型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投资强度(≥) | *元/亩 | 亩均税收(≥) | *元/亩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0.15吨标煤/万元 | 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 0.33吨/万元 |
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1% | ||
依法依规需要说明宗地的其他情况 | 1、税费事项:受让人必须如期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契税以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产生一切税费。2、开发要求:1.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该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开发建设,并在土地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出资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高新区预审会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作违约处理,出让人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该地块采取“标准地”方式公开拍卖出让,行业类型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指标为:1.1≤容积率≤1.5,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元/亩,亩均税收≥*元/亩,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5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0.33吨/万元,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不小于1%。3.各类指标的计算及相关技术要求按《 (略)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工业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2013)》《 (略) 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江 (略) 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执行。4.地块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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