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谯政〔202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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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谯政〔2022〕124号

(略) 谯城区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2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7、48条规定, (略) 谯城区2022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范围

本次 (略) 谯城区范围内1个地块,位于十河镇三里湖农场,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2-27地块,土地总面积0.7381公顷, (略) ,南邻空地,西邻沟渠,北邻训练基地。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土地现状

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2-27地块,土地现状全部为农用地。

三、拟转用土地目的

此次拟转用地块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相关规定。

四、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转用土地补偿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元。

(一)拟转用土地位置及补偿费用标准。


所在村民组

面积(亩)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十河镇三里湖农场

11.072

*

51.0419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

对被转用土地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六、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十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用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七、其他

被转用土地村民应维持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拟被转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3日

(略) 谯城区人民政府农转用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2〕12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7、48条规定, (略) 谯城区2022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范围

本次 (略) 谯城区范围内1个地块,位于十河镇三里湖农场,为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2-27地块,土地总面积0.7381公顷, (略) ,南邻空地,西邻沟渠,北邻训练基地。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土地现状

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2022-27地块,土地现状全部为农用地。

三、拟转用土地目的

此次拟转用地块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相关规定。

四、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转用土地补偿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元。

(一)拟转用土地位置及补偿费用标准。


所在村民组

面积(亩)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合计补偿费用(万元)

十河镇三里湖农场

11.072

*

51.0419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

对被转用土地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按上述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六、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十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用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七、其他

被转用土地村民应维持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房屋和其它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拟被转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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