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批报废公路交通设施材料
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批报废公路交通设施材料
标的名称 | 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批报废公路交通设施材料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仅供参考,具体均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二、本次转让标的为一 (略) 交通设施材料,类别包括金属废料和塑料,具体包括立柱、中央隔离护栏、C级板、防撞桶、水马等,预估重量合计约为17.18吨。转让标的资产按实际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具体组成)进行转让,实际重量以过磅核算为准。金华产权交易所根据成交价进行暂定价款结算,在标的实际交割(过磅)中对于超出或未达预估重量的部分则以实际成交单价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实际成交单价(元/吨)=成交价(元)÷17.18吨(预估重量),成交单价小数点后采用“进一法”保留2位小数〗;当实际过磅重量达到17.18吨时,由转让方确认还有多余且需受让方继续受让时,受让方必须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当日一次性预交*元至指定账户后再运输,若有剩余,则仍以实际成交单价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依此类推;逾期不缴纳的,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外运,已外运部分按双倍实际成交单价计算价款。三、转让标的过磅地点、方式由转让方指定(无过磅费),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过磅称重手续,确定标的重量,计算成交金额,并由转、受让双方签署过磅确认单。四、标的资产受让方提货时不得在现场进行分解,受让方提货时如造成现场设施、设备等损毁,则照价赔偿。五、现场处置标的物的拆除、搬运、造成转让方设施损毁及装卸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及赔偿等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六、提货时的搬运、运输、吊装等一切事宜及所需费用均由受让方自理。七、提货结束现场内外必须清理干净。八、现场展示时间:2022年10月26日上午9:00-11:00止,下午14:00-16:00。看货联系人:华先生*;看货地址: (略) 婺城区竹马 (略) 养护管理站。九、所有标的资产均按废品处置,不保证其具有原用途,受让方如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十、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十一、受让方须遵守转让方及相关上级部门的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必须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婺城 (略) 43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92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70 | ||
价款支付方式 |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二、资产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元,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按要求完成全部标的清运且无违约行为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三、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标的过磅完成后由转让方按照实际过磅重量据实向受让方开具相应发票,一切以开票人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四、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五、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六、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发出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接标的物。七、受让方必须在交割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全提取标的物,受让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提取标的物。 八、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标准进行规范、合法处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处置方式 |
其他 |
附件资料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实地勘察证明.docx、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特别事项约定.docx、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地址 |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8楼(806室、807室、808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章女士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标的名称 | 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批报废公路交通设施材料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仅供参考,具体均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二、本次转让标的为一 (略) 交通设施材料,类别包括金属废料和塑料,具体包括立柱、中央隔离护栏、C级板、防撞桶、水马等,预估重量合计约为17.18吨。转让标的资产按实际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具体组成)进行转让,实际重量以过磅核算为准。金华产权交易所根据成交价进行暂定价款结算,在标的实际交割(过磅)中对于超出或未达预估重量的部分则以实际成交单价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实际成交单价(元/吨)=成交价(元)÷17.18吨(预估重量),成交单价小数点后采用“进一法”保留2位小数〗;当实际过磅重量达到17.18吨时,由转让方确认还有多余且需受让方继续受让时,受让方必须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当日一次性预交*元至指定账户后再运输,若有剩余,则仍以实际成交单价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依此类推;逾期不缴纳的,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外运,已外运部分按双倍实际成交单价计算价款。三、转让标的过磅地点、方式由转让方指定(无过磅费),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过磅称重手续,确定标的重量,计算成交金额,并由转、受让双方签署过磅确认单。四、标的资产受让方提货时不得在现场进行分解,受让方提货时如造成现场设施、设备等损毁,则照价赔偿。五、现场处置标的物的拆除、搬运、造成转让方设施损毁及装卸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及赔偿等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六、提货时的搬运、运输、吊装等一切事宜及所需费用均由受让方自理。七、提货结束现场内外必须清理干净。八、现场展示时间:2022年10月26日上午9:00-11:00止,下午14:00-16:00。看货联系人:华先生*;看货地址: (略) 婺城区竹马 (略) 养护管理站。九、所有标的资产均按废品处置,不保证其具有原用途,受让方如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十、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十一、受让方须遵守转让方及相关上级部门的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必须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婺城 (略) 43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92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70 | ||
价款支付方式 |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二、资产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元,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按要求完成全部标的清运且无违约行为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三、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标的过磅完成后由转让方按照实际过磅重量据实向受让方开具相应发票,一切以开票人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四、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五、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六、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发出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接标的物。七、受让方必须在交割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全提取标的物,受让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提取标的物。 八、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标准进行规范、合法处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处置方式 |
其他 |
附件资料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实地勘察证明.docx、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特别事项约定.docx、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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