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润新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北京华润新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华润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略)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4C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打字、复印;会议服务;滑冰场;零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玩具、工艺品、鲜花、家具、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珠宝首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06年03月10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6年03月10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华润置地(北京) (略) | 51 | |||
STRONG FOUNDATION DEVELOPMENTS LIMITED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9 | *.06 | *.7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 | *.32 | *.02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9 | 7521.54 | 33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 | *.71 | *.79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置地(北京)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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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XE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6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2-08-04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北京华润新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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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1)本方接受并同意标的企业以现状进行交付; (2)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方知悉并接受、认可标的企业已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全部内容,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不直接、间接或变相影响上述已签署的协议中委托人的委托意愿,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履行期不参与标的企业物业资产运营; (6)本方同意,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不解除标的企业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配合标的企业继续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7)转让方已会同标的企业起草《北京华润 (略) 员工安置方案》,本方同意《北京华润 (略) 员工安置方案》的内容。 (8)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挂牌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后再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 (略) 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 (略) 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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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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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华润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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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略)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4C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打字、复印;会议服务;滑冰场;零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玩具、工艺品、鲜花、家具、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珠宝首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06年03月10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6年03月10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华润置地(北京) (略) | 51 | |||
STRONG FOUNDATION DEVELOPMENTS LIMITED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9 | *.06 | *.7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 | *.32 | *.02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9 | 7521.54 | 33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 | *.71 | *.79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置地(北京)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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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XE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6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2-08-04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北京华润新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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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1)本方接受并同意标的企业以现状进行交付; (2)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方知悉并接受、认可标的企业已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全部内容,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不直接、间接或变相影响上述已签署的协议中委托人的委托意愿,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履行期不参与标的企业物业资产运营; (6)本方同意,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不解除标的企业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配合标的企业继续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7)转让方已会同标的企业起草《北京华润 (略) 员工安置方案》,本方同意《北京华润 (略) 员工安置方案》的内容。 (8)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挂牌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后再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 (略) 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 (略) 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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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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