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湾港区A区综合楼南首场地三年租赁权
乐清湾港区A区综合楼南首场地三年租赁权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乐清湾港区A区综合楼南首 |
土地证号 | 乐政国用(2012)第28-4428号 |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8560.00平方米 | |
用途 | 建造商品混泥土搅拌站 | |
类型 | 港口码头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使用(原合同于2022年12月14日截止。)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2年12月14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8.00 元/平方米/月(首年)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2年起年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2%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工业,用于商品混凝土加工制造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原承租户*元(不含投产前保证金),非原承租户*元(含投产前保证金)。2、出租方对承租方承租该场地后能否达到租用目的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承租方确认在竞价前已对出租方场地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已向政府机构咨询过产业政策。承租方承诺:如由于未达到租用目的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涉。承租方保证,合法经营使用该场地所需的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3、承租方应为其进场前的施工建设向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安全、环保等许可,并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进行任何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施工作业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如造成出租方对外承担责任的,则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4、承租方应在其投资建设的项目验收合格通过后投入使用,并向出租方提供施工和验收资料。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合法经营使用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或索偿。5、承租方负责将该租赁区域与其他堆场进行物理隔开,实施全封闭管理,确保外部无扬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项目的建设、生产及安全管理需达到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水利、港航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租赁区域内采购的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规范要求。6、租赁区域所需的水电、通讯、网络等各项设施的开通申报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方的各项安全管理、环保、消防等规章制度,与出租方签订治安、环保、消防及安全协议书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租赁区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8、出租场地按现状交付使用,出租方不另进行平整或拆除。9、因本次出租行为及后续使用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10、成功竞租的承租方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不得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对出租场地进行转租及转借他人使用。11、承租方承诺成功竞租后 10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交付租赁场地之日起 1 个月内实现设备进场施工,自出租方交付租赁场地之日起10 个月内完成全部仓储及配套工程建设,并承诺完工后 1 个月内实现投产。设备进场施工时间以打桩设备在租赁区域内动土开工时间为准,工程建设完工时间以工程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产时间以承租方在出租方码头开展首次货物接卸时间为准。12、承租方竞得本合同约定出租租赁区域后,承诺在租赁期内每年须与出租方签订港口货物委托作业合同, 承诺承租方每年经出租方码头的货物(指黄沙、石子、水渣、水泥熟料)接卸量不低于*吨,装卸价格依据温州港集团同期公布的同货种港口经营价格标准执行。 13、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审核通过以后,获得竞租资格,进入竞价大厅报价。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人,则信息发布终结。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州 (略) |
联系人 | 邱经理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乐清湾港区虹蒲大道1号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jpse.com | ||
地址 |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乐清湾港区A区综合楼南首 |
土地证号 | 乐政国用(2012)第28-4428号 |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8560.00平方米 | |
用途 | 建造商品混泥土搅拌站 | |
类型 | 港口码头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使用(原合同于2022年12月14日截止。)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2年12月14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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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8.00 元/平方米/月(首年)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2年起年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2%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工业,用于商品混凝土加工制造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原承租户*元(不含投产前保证金),非原承租户*元(含投产前保证金)。2、出租方对承租方承租该场地后能否达到租用目的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承租方确认在竞价前已对出租方场地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已向政府机构咨询过产业政策。承租方承诺:如由于未达到租用目的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涉。承租方保证,合法经营使用该场地所需的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3、承租方应为其进场前的施工建设向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安全、环保等许可,并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进行任何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施工作业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如造成出租方对外承担责任的,则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4、承租方应在其投资建设的项目验收合格通过后投入使用,并向出租方提供施工和验收资料。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合法经营使用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或索偿。5、承租方负责将该租赁区域与其他堆场进行物理隔开,实施全封闭管理,确保外部无扬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项目的建设、生产及安全管理需达到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水利、港航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租赁区域内采购的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规范要求。6、租赁区域所需的水电、通讯、网络等各项设施的开通申报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方的各项安全管理、环保、消防等规章制度,与出租方签订治安、环保、消防及安全协议书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租赁区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8、出租场地按现状交付使用,出租方不另进行平整或拆除。9、因本次出租行为及后续使用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10、成功竞租的承租方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不得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对出租场地进行转租及转借他人使用。11、承租方承诺成功竞租后 10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交付租赁场地之日起 1 个月内实现设备进场施工,自出租方交付租赁场地之日起10 个月内完成全部仓储及配套工程建设,并承诺完工后 1 个月内实现投产。设备进场施工时间以打桩设备在租赁区域内动土开工时间为准,工程建设完工时间以工程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产时间以承租方在出租方码头开展首次货物接卸时间为准。12、承租方竞得本合同约定出租租赁区域后,承诺在租赁期内每年须与出租方签订港口货物委托作业合同, 承诺承租方每年经出租方码头的货物(指黄沙、石子、水渣、水泥熟料)接卸量不低于*吨,装卸价格依据温州港集团同期公布的同货种港口经营价格标准执行。 13、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审核通过以后,获得竞租资格,进入竞价大厅报价。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人,则信息发布终结。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温州 (略) |
联系人 | 邱经理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乐清湾港区虹蒲大道1号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jpse.com | ||
地址 |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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