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川南天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盛川南天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挂牌日期:2022-10-22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重庆盛川南天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10-2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其中,重庆盛川南 (略) 100%股权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债权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包括截至2022年5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股东借款本息*.*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应付股利1831.*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标的企业于2015年11月13日通过出让方 (略) 万盛区石林镇茶园村一宗工业用地并已取得《 (略) 房地产权证》,证内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目前,标的企业所辖南天门32MW风电场升压站房屋实际用地范围超出前述《 (略) 房地产权证》内规定的土地使用范围约4.56亩。转让方正在就超出占地面积向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复,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之日尚未取得相关证书和批复文件。转让方将持续负责办理上述超占土地的相关手续,直至取得批复或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在资产交割日之前南天门32MW风电场项下的风电机组设备大部件(包括传动链、发电机、叶片等)满足正常发电运行(正常的维护、维修除外)。 3、《关于重庆盛川南 (略) 资产状态有关情况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8809.*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转让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含保证金) (略) 100%股权的成交金额,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本方应在首付款支付当日,就剩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保函,并按同 (略) 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作为年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款项计息期间自受让方支付首付款次日至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之日。受让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③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④已充分知晓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全部债务情况,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自2022年6月1日至本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或支付首付款之日)期间,因上述股东借款产生的新增利息,新增利息金额以届时专项审计结果为准,最晚偿还期限为2022年8月31日。 5.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挂牌日期:2022-10-22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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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重庆盛川南天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风电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10-2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其中,重庆盛川南 (略) 100%股权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债权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包括截至2022年5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股东借款本息*.*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应付股利1831.*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标的企业于2015年11月13日通过出让方 (略) 万盛区石林镇茶园村一宗工业用地并已取得《 (略) 房地产权证》,证内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目前,标的企业所辖南天门32MW风电场升压站房屋实际用地范围超出前述《 (略) 房地产权证》内规定的土地使用范围约4.56亩。转让方正在就超出占地面积向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复,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之日尚未取得相关证书和批复文件。转让方将持续负责办理上述超占土地的相关手续,直至取得批复或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在资产交割日之前南天门32MW风电场项下的风电机组设备大部件(包括传动链、发电机、叶片等)满足正常发电运行(正常的维护、维修除外)。 3、《关于重庆盛川南 (略) 资产状态有关情况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8809.*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转让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含保证金) (略) 100%股权的成交金额,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本方应在首付款支付当日,就剩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保函,并按同 (略) 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作为年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款项计息期间自受让方支付首付款次日至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之日。受让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③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④已充分知晓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全部债务情况,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自2022年6月1日至本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或支付首付款之日)期间,因上述股东借款产生的新增利息,新增利息金额以届时专项审计结果为准,最晚偿还期限为2022年8月31日。 5.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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