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大道东段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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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大道东段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挂牌日期:2022-10-25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中航御铭(安阳)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0-2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全部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已自行了解并知晓与标的交易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同意因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格等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以补偿转让方等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5、土地厂房转让不包括厂房内设备、附属设施等资产,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设备、附属设施等资产。在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支付全款后,转让方应在30日内开始办理过户手续。自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以产权变更登记时间为准)120日内,转让方完成设备、附属设施的转移处置并实际交付土地厂房。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因转让方未能实际交付土地厂房,若对受让方使用土地厂房造成实质影响的,经受让方书面要求,双方可协商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土地厂房占用费,占用费标准:不高于2500元/日(双方协商确定),该占用费自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为止。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在转让方完成设备、附属设施的转移处置后,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进行土地厂房现场交付并签署交付确认单,交付确认单列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如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进行现场交付确认,受让方拖延或不予确认,则以转让方通知的现场交付日期作为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在受让方签署交付确认单并提供发票后5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占用费。如转让方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120日内实际交付土地厂房,转让方不构成违约,双方以本条约定为基础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6、若项目协议成交,同意按照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元(含)以下按0.2%,成交金额*元以上*万元(含)以下按0.1%。若竞价成交,同意按1%交纳服务费。

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挂牌日期:2022-10-25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中航御铭(安阳)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0-2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全部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已自行了解并知晓与标的交易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同意因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格等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以补偿转让方等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5、土地厂房转让不包括厂房内设备、附属设施等资产,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设备、附属设施等资产。在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支付全款后,转让方应在30日内开始办理过户手续。自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以产权变更登记时间为准)120日内,转让方完成设备、附属设施的转移处置并实际交付土地厂房。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因转让方未能实际交付土地厂房,若对受让方使用土地厂房造成实质影响的,经受让方书面要求,双方可协商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土地厂房占用费,占用费标准:不高于2500元/日(双方协商确定),该占用费自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为止。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在转让方完成设备、附属设施的转移处置后,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进行土地厂房现场交付并签署交付确认单,交付确认单列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如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进行现场交付确认,受让方拖延或不予确认,则以转让方通知的现场交付日期作为实际交付土地厂房之日。在受让方签署交付确认单并提供发票后5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占用费。如转让方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120日内实际交付土地厂房,转让方不构成违约,双方以本条约定为基础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6、若项目协议成交,同意按照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元(含)以下按0.2%,成交金额*元以上*万元(含)以下按0.1%。若竞价成交,同意按1%交纳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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