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5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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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51%股权

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51%股权

挂牌日期:2022-10-26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51%股权
转让方名称中国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51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0-26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为项目建设需求于2019年8月与四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署贷款合同(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根据贷款合同相关约定,银团已同意本项目挂牌,本项目受让方确定后需再次征询银团意见。 2.为更加有利于标的企业未来发展,也为便于意向受让方进一步了解标的企业相关信息,转让方在本项目公开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资料库供各意向受让方查阅(资料库中的资料不属于本产权转让公告附件材料)。资料库中的信息类资料均由标的企业提供给转让方或者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等编制,转让方不对该等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库中部分协议类资料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与协议相应主体就具体事宜协商一致后签署。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必须查阅资料库文件。查阅时应当遵守《资料库查阅须知》(置于转让方处备查,转让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女士 *)、签署并向转让方提交本项目《保密承诺函》(详见本项目附件),由转让方向其开放资料库提供查阅服务,资料库中的资料仅供查阅,意向受让方可自行摘抄,但不得复印、扫描、拍照、录像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查阅结束,意向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应当就资料库资料查阅事项签署《承诺函》(转让方处领取,转让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女士 *),并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将《承诺函》一并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 3.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保留标的企业现有经营管理团队;(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现有债权债务继续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享有承担。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受让。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贷款合同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及资料库中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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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51%股权
转让方名称中国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51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0-26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为项目建设需求于2019年8月与四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署贷款合同(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根据贷款合同相关约定,银团已同意本项目挂牌,本项目受让方确定后需再次征询银团意见。 2.为更加有利于标的企业未来发展,也为便于意向受让方进一步了解标的企业相关信息,转让方在本项目公开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资料库供各意向受让方查阅(资料库中的资料不属于本产权转让公告附件材料)。资料库中的信息类资料均由标的企业提供给转让方或者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等编制,转让方不对该等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库中部分协议类资料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与协议相应主体就具体事宜协商一致后签署。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必须查阅资料库文件。查阅时应当遵守《资料库查阅须知》(置于转让方处备查,转让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女士 *)、签署并向转让方提交本项目《保密承诺函》(详见本项目附件),由转让方向其开放资料库提供查阅服务,资料库中的资料仅供查阅,意向受让方可自行摘抄,但不得复印、扫描、拍照、录像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查阅结束,意向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应当就资料库资料查阅事项签署《承诺函》(转让方处领取,转让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女士 *),并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将《承诺函》一并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 3.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保留标的企业现有经营管理团队;(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现有债权债务继续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享有承担。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受让。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贷款合同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及资料库中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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