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11.*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0-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11-11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涪陵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涪陵区荔枝街道蒿枝坝村团结 (略) (略) 危化品罐区专用容器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铂资评[2022]第008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9-08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约重25.31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2.*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转让方未提供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本次转让标的系罚没资产,据评估报告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报吿》记载,委估资产的闪点(闭口)项目不符4GB *-2016标准(0# (VI)),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委估资产需要再加工才能达到车用柴油销售的国家标准。据转让方提供说明显示:本次转让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不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受让方可自用或者再加工达到车用柴油销售的国家标 (略) 场上销售。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取标准:挂牌底价部分按1.26%收取,增值部分按5%收取。 十、在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负责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聘请具备危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及搬迁后的罐底清污和油气清理等清洁工作,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迁、清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转让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开具一般性收据。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5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涪陵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11.*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0-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11-11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涪陵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涪陵区荔枝街道蒿枝坝村团结 (略) (略) 危化品罐区专用容器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铂资评[2022]第008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9-08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一批,约重25.31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2.*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转让方未提供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本次转让标的系罚没资产,据评估报告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报吿》记载,委估资产的闪点(闭口)项目不符4GB *-2016标准(0# (VI)),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委估资产需要再加工才能达到车用柴油销售的国家标准。据转让方提供说明显示:本次转让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VI)不能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受让方可自用或者再加工达到车用柴油销售的国家标 (略) 场上销售。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取标准:挂牌底价部分按1.26%收取,增值部分按5%收取。 十、在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负责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聘请具备危 (略) 运输许可的企业,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及搬迁后的罐底清污和油气清理等清洁工作,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迁、清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转让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开具一般性收据。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5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涪陵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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