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挂牌日期:2022-10-28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贵阳铝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10-28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3.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纳交易服务费。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标的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3)意向受让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同意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5)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税费,未有规定而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
挂牌日期:2022-10-28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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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贵阳铝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2-10-28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3.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纳交易服务费。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标的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3)意向受让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同意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5)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税费,未有规定而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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