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逸云行贸易有限公司63.3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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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逸云行贸易有限公司63.37%股权

挂牌日期:2022-11-01 00:00:00.0
项目编号G*SX*
项目名称青岛逸云行贸易有限公司63.37%股权
转让方名称山西晋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山西 (略)
转让比例63.37%
挂牌价格633.*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20工作日
挂牌日期2022-11-01 00:00:00.0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 根据标的企业青 (略)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相关内容,青 (略)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山西晋 (略) 所持青 (略) 63.37%的股权进行转让,但未提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意向受让方在对标的企业充分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山西 (略)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按照后续交易程序办理受让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管理清单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 (略) (略) (以下简称“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如需报名请线下联系项目经理获取报名材料进行报名(请勿通过“我有意向”线上报名),意向受让方线下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6、山西 (略) 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 (略) 场所有。
其他披露事项null

挂牌日期:2022-11-01 00:00:00.0
项目编号G*SX*
项目名称青岛逸云行贸易有限公司63.37%股权
转让方名称山西晋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山西 (略)
转让比例63.37%
挂牌价格633.*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20工作日
挂牌日期2022-11-01 00:00:00.0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 根据标的企业青 (略)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相关内容,青 (略)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山西晋 (略) 所持青 (略) 63.37%的股权进行转让,但未提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意向受让方在对标的企业充分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山西 (略)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按照后续交易程序办理受让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管理清单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 (略) (略) (以下简称“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 (略) 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 (略) 场指定账户。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如需报名请线下联系项目经理获取报名材料进行报名(请勿通过“我有意向”线上报名),意向受让方线下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 (略) 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6、山西 (略) 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 (略) 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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