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6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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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4%股权转让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

转 让 方:广东省 (略)

预公告信息披露日期:2022-10-18至2022-11-14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项目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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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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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广东中钞安达 (略) ,(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于2015年10月在广东省政府高度关注下成立,是全省唯一省级 (略) 。 (略) ,安达公司被定位为广东省金融保安押运的备份力量,其成立是为了保障广东省金融安全稳定,完善全省金融保安押运合理布局,提升全省保安押运水平。
安达公司业务有:武装守护押运、代理人民银行领解款、现金清分、ATM清机加钞、纸硬币自循环、银行金库及有价物品寄库管理、安全防范报警 (略)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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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略) 番禺区新 (略) ,近地铁4号线(新造站),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公司现有员工一千多人,公司发展健康,全面推进各项业务开展,发展空间巨大。安达公司愿景目标是打造并提供现金流通领域全产业链的优质服务,成为首屈一指的现金综合服务供应商。

项目亮点
(一)稀缺资质
(略) 内仅有的两 (略) 之一,安达公司以“安全、创新、专业、诚信”为经营理念,由广东省公安厅和各级公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进行指导管理,各类证件齐全,公司业务的规范性、专业性上得以保障,加上国有控股的背景,在安全可靠方面也能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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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盈利能力突出
安达公司的经营能力出色,根据2022年9月份企业财务报表显示,安达公司营业收入为*.*元,所有者权益为*.*元,企业净利润为1905.*元, (略) 2021年全年净利润。
(三)投资价值凸显
(略) 2.1564%股权价格不低于*元, (略) 的盈利能力,项目具备较高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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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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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略) 章程规定,受让方需为国有企业。

3.本受让方资格条件所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具体定义为: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本条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本条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小姐

联系电话:020-*

传真电话:020-*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略) 天河 (略) 时代广场中座7楼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

转 让 方:广东省 (略)

预公告信息披露日期:2022-10-18至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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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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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广东中钞安达 (略) ,(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于2015年10月在广东省政府高度关注下成立,是全省唯一省级 (略) 。 (略) ,安达公司被定位为广东省金融保安押运的备份力量,其成立是为了保障广东省金融安全稳定,完善全省金融保安押运合理布局,提升全省保安押运水平。
安达公司业务有:武装守护押运、代理人民银行领解款、现金清分、ATM清机加钞、纸硬币自循环、银行金库及有价物品寄库管理、安全防范报警 (略)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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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略) 番禺区新 (略) ,近地铁4号线(新造站),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公司现有员工一千多人,公司发展健康,全面推进各项业务开展,发展空间巨大。安达公司愿景目标是打造并提供现金流通领域全产业链的优质服务,成为首屈一指的现金综合服务供应商。

项目亮点
(一)稀缺资质
(略) 内仅有的两 (略) 之一,安达公司以“安全、创新、专业、诚信”为经营理念,由广东省公安厅和各级公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进行指导管理,各类证件齐全,公司业务的规范性、专业性上得以保障,加上国有控股的背景,在安全可靠方面也能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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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盈利能力突出
安达公司的经营能力出色,根据2022年9月份企业财务报表显示,安达公司营业收入为*.*元,所有者权益为*.*元,企业净利润为1905.*元, (略) 2021年全年净利润。
(三)投资价值凸显
(略) 2.1564%股权价格不低于*元, (略) 的盈利能力,项目具备较高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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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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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略) 章程规定,受让方需为国有企业。

3.本受让方资格条件所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具体定义为: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本条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本条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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