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清运期限为临时交割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交接方式为受让方自提。 2、 确定受让方(即报价最高方)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临时交割协议前,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交纳*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包含在交易价款内,若交割完成后,受让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3、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各项供热管理制度,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灰渣拉运,应当遵守以下条款: (1)受让方须对全部炉渣及时彻底清运,运输炉渣需要车辆在落渣口24小时接装,炉渣严禁落地,做到日产日清,受让方须文明、安全清运。灰渣清运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所需相关手续均由受让方负责。灰渣清运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在供热期内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做到灰渣日产日清,转让方将采取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必须清运彻底。如超过规定时限,受让方仍未实施清运,转让方可自行组织力量清运灰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在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发生3次以上灰渣清运不及时的情况,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退还预缴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挂牌转让。 (2)如受让方对转让方场地以及生产设备造成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责维修或赔偿,如受让方处理不及时,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退还预缴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挂牌转让。 (3)受让方应充分考虑清运过程中环保、噪声等相关因素,如因炉 (略) 政相关部门(例如执法局、环保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给转让方开具的罚款均由受让方负责承担并从受让方保证金中扣除。 4、若实际出渣量即将超出计划出渣量时,转、受双方须立刻停止标的交割,由转让方对出渣量进行重新预估后,受让方将相应的预估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补交至交易机构指定账号后,转、受双方可继续进行交割。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退还预缴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挂牌转让。 5、转让成交后,受让方负责在灰渣清运期间安排专人对合同范围内的灰渣进行覆盖、看管、清运,并负责保持渣场周围的环境 (略) 掉落炉渣的清理。 6、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应尽快熟悉本公告所示锅炉房的地 (略) 径,并积极与转让方对接。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负责。 7、受让方需按照环保局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转让方提供固体废物(炉灰渣)的去向及处置方式证明材料。 8、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可在转、受双方签订正式交割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为受让方开具税点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