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森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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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森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挂牌披露

(略) 90%股权

挂牌日期:2022-11-0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G*SH*
项目名称 (略) 90%股权
转让方名称上海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上海 (略)
转让比例90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1-07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根据标的 (略) 虹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补(2022)7号5.0版、沪虹规划资源(2021)出让合同补字第3号(4.0版)、沪虹规土(2016)出让合同补字第15号(3.0版)、沪虹规土(2015)出让合同补字第14号(2.0版)、沪虹规土(2015)出让合同第14号(1.0版),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该《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坐落于虹口区提篮桥街道89街坊( (略) 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地块),该《出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1)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平方米以上,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的商业物业不少于15年,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建筑面积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的地下商业物业不少于15年,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平方米以上,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的办公物业不少于15年。(2)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除按照《出让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需自持物业外,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对于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3)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4)根据《出让合同》第五十九条03款约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2、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上海长宁支行、 (略) (略) 浦东分行、 (略) 上海分行、 (略) 上海分行、中国 (略) (略) 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人民币**亿零四千万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1)如果借款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此指上海 (略) (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是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代理行应在向借款人提前至少10个营业日发出通知后,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取消总承贷额,同时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应在通知载明之日到期应付;(2)除非得到全体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在该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清偿前,上海实森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否则银行有权采取包括宣布银团贷款到期、中止提款、取消总承贷额等违约救济措施。3、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上海长宁支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协议》(合同编号:*),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371,*元,债务履行期限:2019年12月19日至2034年12月31日止(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4、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略) 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结算服务协议》,由 (略) (略) 为标的企 (略) 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地块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结算服务(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5、标的企 (略) 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地块的开发建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截至目前,标的项目已经完成结构封顶,并预计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6、本项目与“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若形成竞价,竞价起始价为三个项目挂牌价格的总和,即*万元。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前述三个项目成交价格的总和下称“产权交易成交总价”)。7、转让方另向受让方补充 (略) 附件《补充陈述与保证条款》中所列的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系指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举牌申请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的存款证明、托管资产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资信证明))。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5、意向受让方应以来源合法、权属无争议的自有资金支付交易价款,不得以信贷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支付。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涉及职工安置(是□无√)本次转让不涉及受让方安置标的企业的职工,相关情况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无□)新公司章程、《产权交易合同》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同时视作意向受让方已按照交易条件第五条的要求完成所有尽调事项。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即视作已在尽职调查期完成下述所有事项:(1)已与转让方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尽调工作并独立判断,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不会影响后续产权交易、工商变更等环节;(2)已知悉虹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行咨询、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判断自身及受让后的标的企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决定是否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3)已知悉《出让合同》及《银团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及条件;(4)已自行了解《银团贷款合同》所涉事宜,了解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权益。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承诺函》*份( (略) 附件)。7、产权转让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交易:(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8、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成交总价中部分价款外,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成交总价及交易手续费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9、本项目与“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受让“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并承诺同意接受本项目及“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的所有公告内容及交易相关条件,如意向受让方对任一项目违约,视作对三个项目整体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整体违约暂停或停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10、于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产权交易成交总价及期间利息(“期间利息”的定义及具体支付要求详见“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的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上海虹晟、上实发展、森大厦应共同向上海联交所申请就产权交易标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上海虹晟将于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当日向上海联交所提交上海实森90%股权交易价款的划付申请,上海联交所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实森90%股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虹晟指定账户。

(略) 9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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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SH*
项目名称 (略) 90%股权
转让方名称上海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上海 (略)
转让比例90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1-07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根据标的 (略) 虹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补(2022)7号5.0版、沪虹规划资源(2021)出让合同补字第3号(4.0版)、沪虹规土(2016)出让合同补字第15号(3.0版)、沪虹规土(2015)出让合同补字第14号(2.0版)、沪虹规土(2015)出让合同第14号(1.0版),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该《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坐落于虹口区提篮桥街道89街坊( (略) 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地块),该《出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1)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平方米以上,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的商业物业不少于15年,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建筑面积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的地下商业物业不少于15年,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平方米以上,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的办公物业不少于15年。(2)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除按照《出让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需自持物业外,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对于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3)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4)根据《出让合同》第五十九条03款约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2、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上海长宁支行、 (略) (略) 浦东分行、 (略) 上海分行、 (略) 上海分行、中国 (略) (略) 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人民币**亿零四千万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1)如果借款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此指上海 (略) (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是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代理行应在向借款人提前至少10个营业日发出通知后,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取消总承贷额,同时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应在通知载明之日到期应付;(2)除非得到全体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在该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清偿前,上海实森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否则银行有权采取包括宣布银团贷款到期、中止提款、取消总承贷额等违约救济措施。3、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上海长宁支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协议》(合同编号:*),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371,*元,债务履行期限:2019年12月19日至2034年12月31日止(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4、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略) 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结算服务协议》,由 (略) (略) 为标的企 (略) 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地块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结算服务(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5、标的企 (略) 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地块的开发建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截至目前,标的项目已经完成结构封顶,并预计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6、本项目与“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若形成竞价,竞价起始价为三个项目挂牌价格的总和,即*万元。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前述三个项目成交价格的总和下称“产权交易成交总价”)。7、转让方另向受让方补充 (略) 附件《补充陈述与保证条款》中所列的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系指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举牌申请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的存款证明、托管资产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资信证明))。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5、意向受让方应以来源合法、权属无争议的自有资金支付交易价款,不得以信贷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支付。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涉及职工安置(是□无√)本次转让不涉及受让方安置标的企业的职工,相关情况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无□)新公司章程、《产权交易合同》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同时视作意向受让方已按照交易条件第五条的要求完成所有尽调事项。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即视作已在尽职调查期完成下述所有事项:(1)已与转让方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尽调工作并独立判断,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不会影响后续产权交易、工商变更等环节;(2)已知悉虹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行咨询、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判断自身及受让后的标的企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决定是否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3)已知悉《出让合同》及《银团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及条件;(4)已自行了解《银团贷款合同》所涉事宜,了解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权益。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承诺函》*份( (略) 附件)。7、产权转让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交易:(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8、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成交总价中部分价款外,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成交总价及交易手续费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9、本项目与“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受让“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并承诺同意接受本项目及“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的所有公告内容及交易相关条件,如意向受让方对任一项目违约,视作对三个项目整体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整体违约暂停或停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10、于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产权交易成交总价及期间利息(“期间利息”的定义及具体支付要求详见“上海 (略) 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森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对 (略) *万元债权”项目的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上海虹晟、上实发展、森大厦应共同向上海联交所申请就产权交易标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上海虹晟将于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当日向上海联交所提交上海实森90%股权交易价款的划付申请,上海联交所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实森90%股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虹晟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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