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直接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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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直接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2〕30号

(略)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 号)精神,依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 (略) 采购实施方案》(吉药采发〔2018〕2 号)要求,拟组织开展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直 (略) 采购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本次医疗机构基础输 (略) 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

二、采购目录

按照《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 (略) 采购实施方案》,在吉 (略) (略) 的基础输液类药品。

三、挂网方式

此次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开展直 (略) 采购。

(一)限价来源

1.全国其他 (略) 现行的交易价格,不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2. (略) 采集的省级交易价格。

(二)限价制定规则

1. (略) 上报产品信息的时候,需将全国省级最低成交价格同时上报,一个产品在一个省份中有多个执行价格的,填报最低的一个价格作为该省的交易执行价格,没有价格来源的自行填报拟采购价。

2.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企业上报的产品最低成交价格作为限价。

(三)限价采集时限

(略) 发布的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采购方式

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类药品必须 (略) 上采购,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或医联体、县域医共体等模式的牵头医疗机构, (略) (略) 基础输液类药品进行议价采购,议定的采购价格原则上不能 (略) 上限价及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鼓励同一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执行统一价格。

五、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六、采购配送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直接配送。

(二)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议定的价格通 (略) 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优先采购同品种、同品规价格较低的药品。

七、公告方式

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类药品直 (略) 结果拟于2023年1月正式执行,所涉公告、公示、通知等信息,均通过吉 (略) 予以发布。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吉医保发〔2022〕30号

(略)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 号)精神,依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 (略) 采购实施方案》(吉药采发〔2018〕2 号)要求,拟组织开展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直 (略) 采购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本次医疗机构基础输 (略) 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

二、采购目录

按照《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 (略) 采购实施方案》,在吉 (略) (略) 的基础输液类药品。

三、挂网方式

此次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开展直 (略) 采购。

(一)限价来源

1.全国其他 (略) 现行的交易价格,不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2. (略) 采集的省级交易价格。

(二)限价制定规则

1. (略) 上报产品信息的时候,需将全国省级最低成交价格同时上报,一个产品在一个省份中有多个执行价格的,填报最低的一个价格作为该省的交易执行价格,没有价格来源的自行填报拟采购价。

2.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企业上报的产品最低成交价格作为限价。

(三)限价采集时限

(略) 发布的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采购方式

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类药品必须 (略) 上采购,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或医联体、县域医共体等模式的牵头医疗机构, (略) (略) 基础输液类药品进行议价采购,议定的采购价格原则上不能 (略) 上限价及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鼓励同一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执行统一价格。

五、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六、采购配送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直接配送。

(二)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议定的价格通 (略) 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优先采购同品种、同品规价格较低的药品。

七、公告方式

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类药品直 (略) 结果拟于2023年1月正式执行,所涉公告、公示、通知等信息,均通过吉 (略) 予以发布。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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