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系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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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产(系统资产)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系统资产)

挂牌日期:2022-11-08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系统资产)
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名称通用技术集团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2-11-08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择期将标的资产再次挂牌。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安全生产(施工)管理协议》。最终受让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将成交金额10%履约保证金、成交金额5%安全保证金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5、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清(拆)运,每延期一天按成交金额的0.1%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已全部扣除,但受让方仍未完成资产的清(拆)运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必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安排,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运营生产,在施工时要保证标的以外设备的安全,不得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造成损坏。如因施工操作不当,对转让方的设备造成损坏,须向转让方按照标准进行赔偿,如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受让方违反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的违规行为进行考核,并书面通知受让方,相关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清(拆)运过程中涉及的拆除、吊装、运输的,受让方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为现场作业人员缴纳不低于*元/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在移交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并对装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人身伤亡负责。 9、受让方完成清(拆)运工作后,要求做到场平地净交付至转让方。 10、受让方在未产生任何安全问题的前提下,完成清(拆)运工作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向转让方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的书面申请,转让方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 (略) 退还; 1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进行承诺。 12、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1%支付本项目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系统资产)

挂牌日期:2022-11-08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系统资产)
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名称通用技术集团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2-11-08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择期将标的资产再次挂牌。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安全生产(施工)管理协议》。最终受让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将成交金额10%履约保证金、成交金额5%安全保证金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5、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清(拆)运,每延期一天按成交金额的0.1%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已全部扣除,但受让方仍未完成资产的清(拆)运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必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安排,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运营生产,在施工时要保证标的以外设备的安全,不得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造成损坏。如因施工操作不当,对转让方的设备造成损坏,须向转让方按照标准进行赔偿,如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受让方违反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的违规行为进行考核,并书面通知受让方,相关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清(拆)运过程中涉及的拆除、吊装、运输的,受让方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为现场作业人员缴纳不低于*元/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在移交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并对装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人身伤亡负责。 9、受让方完成清(拆)运工作后,要求做到场平地净交付至转让方。 10、受让方在未产生任何安全问题的前提下,完成清(拆)运工作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向转让方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的书面申请,转让方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 (略) 退还; 1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进行承诺。 12、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1%支付本项目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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