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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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股权

天津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

项目编号G*TJ*
项目名称天津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
转让方名称天津津融国恒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天津津融 (略)
转让比例30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08-29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1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借款合同,天津 (略) 于2015年12月28日分别向泽川(天津) (略) 、德昱海(天津) (略) 、晟依天(天津)电子 (略) 、汇勇(天津)计算机 (略) 、天津 (略) 贷款*元人民币,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3%,共计*元人民币,截止评估基准日,借款人未还款, (略) 对应的5笔贷款均处于逾期违约状态,2020年5月天津津融国恒 (略) 对5笔贷款涉及的相关当 (略) 第一 (略) 进行起诉,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以下内容选自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由中审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CAC津专字[2019]1378号《天津 (略) 专项审计报告》。“ (略) 应付股利截止2019年8月末挂账金额5,*,其中包括应付中国 (略) 股利款2,*,然根据账务查询及会计自述了解到由于中国 (略) ( (略) )为境外公司,支付股利涉及外汇管制不便捷等原因,遂应该股东要求将其中*股利款划转至境内科逸(上海) (略) ( (略) 上工商信 (略) 全资子公司)并将其汇款挂账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因而实际应付该股东股利应为2,*。”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应付股利挂账金额5,*,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天津津融国恒 (略) 法定代表人由蒲阳变更为乐大镭,变更日期为2021年08月24日。天津津融国恒 (略) 名称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前企业名称为天津津融国恒 (略) ,变更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股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转让标的企业资产及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其他内容详见相关备查资料。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充 (略) (略) 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 (略) 金融局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已签署的公示版的《承诺函》。 3、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元人民币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5、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企业承继;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其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相应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对于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其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 7、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通知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 8、最终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起30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9、 (略) 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略) 金融局审批。天津产 (略) 金融局有关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待天津产权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本次进场交易全部事项完毕。 10、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证照变更、过户、转移所发生的契、税、费等全部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④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⑤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的; ⑥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起30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的。 12、最终受 (略) 金融局未批准其股东资格,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转受让双方无条件解除所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其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由天津产 (略) 径返还。

天津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

项目编号G*TJ*
项目名称天津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
转让方名称天津津融国恒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天津津融 (略)
转让比例30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08-29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1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借款合同,天津 (略) 于2015年12月28日分别向泽川(天津) (略) 、德昱海(天津) (略) 、晟依天(天津)电子 (略) 、汇勇(天津)计算机 (略) 、天津 (略) 贷款*元人民币,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3%,共计*元人民币,截止评估基准日,借款人未还款, (略) 对应的5笔贷款均处于逾期违约状态,2020年5月天津津融国恒 (略) 对5笔贷款涉及的相关当 (略) 第一 (略) 进行起诉,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以下内容选自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由中审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CAC津专字[2019]1378号《天津 (略) 专项审计报告》。“ (略) 应付股利截止2019年8月末挂账金额5,*,其中包括应付中国 (略) 股利款2,*,然根据账务查询及会计自述了解到由于中国 (略) ( (略) )为境外公司,支付股利涉及外汇管制不便捷等原因,遂应该股东要求将其中*股利款划转至境内科逸(上海) (略) ( (略) 上工商信 (略) 全资子公司)并将其汇款挂账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因而实际应付该股东股利应为2,*。”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应付股利挂账金额5,*,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天津津融国恒 (略) 法定代表人由蒲阳变更为乐大镭,变更日期为2021年08月24日。天津津融国恒 (略) 名称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前企业名称为天津津融国恒 (略) ,变更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股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转让标的企业资产及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其他内容详见相关备查资料。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充 (略) (略) 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 (略) 金融局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已签署的公示版的《承诺函》。 3、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元人民币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5、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企业承继;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其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相应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对于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其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 7、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通知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 8、最终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起30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9、 (略) 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略) 金融局审批。天津产 (略) 金融局有关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待天津产权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本次进场交易全部事项完毕。 10、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证照变更、过户、转移所发生的契、税、费等全部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④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⑤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的; ⑥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起30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的。 12、最终受 (略) 金融局未批准其股东资格,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转受让双方无条件解除所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其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由天津产 (略) 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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