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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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权

天津长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10%股权

项目编号G**
项目名称天津长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10%股权
转让方名称天津蓟润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蓟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10
挂牌价格139.*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2-10-10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1提示提醒等内容:1、资产占有方现有如下4宗趸交租赁费长期租用的土地:(1)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津(2019)蓟州区不动产权第*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3490.8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4年8月17日;(2)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原蓟县三岔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占地926.67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4年8月17日;(3)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紧邻津(2019)蓟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北侧的土地915.3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4年8月17日;(4)向谢忠文租赁的土地1932.0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0年4月5日。 2、资产占有方现有1宗按年交费的长期租用的土地: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原蓟县三岔口乡人民政府占地4148.1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40年12月31日。 3、资产占有方现全部房屋建构筑物均建设在上述租赁的土地上。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企业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及标的企业经营情况等。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之日次日起第三个工作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3.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支付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4.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具有效力等情形:(2)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3)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7)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和应承担的全部费用的;(8)其他违反本次产权转让条件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天津产权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转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企业全部现状和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交易尾款、单方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2)若成为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5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我方追偿,且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让方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略) 不再承担股东义务及责任,相应的股东义务及责任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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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天津长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10%股权
转让方名称天津蓟润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蓟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比例10
挂牌价格139.*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2-10-10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1提示提醒等内容:1、资产占有方现有如下4宗趸交租赁费长期租用的土地:(1)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津(2019)蓟州区不动产权第*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3490.8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4年8月17日;(2)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原蓟县三岔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占地926.67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4年8月17日;(3)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紧邻津(2019)蓟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北侧的土地915.3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4年8月17日;(4)向谢忠文租赁的土地1932.0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50年4月5日。 2、资产占有方现有1宗按年交费的长期租用的土地:向蓟县侯家营镇人民政府租赁的原蓟县三岔口乡人民政府占地4148.10平方米,租赁截止年限为2040年12月31日。 3、资产占有方现全部房屋建构筑物均建设在上述租赁的土地上。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企业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及标的企业经营情况等。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之日次日起第三个工作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3.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 (略)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支付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4.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具有效力等情形:(2)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3)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7)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和应承担的全部费用的;(8)其他违反本次产权转让条件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天津产权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转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企业全部现状和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交易尾款、单方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2)若成为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5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我方追偿,且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让方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略) 不再承担股东义务及责任,相应的股东义务及责任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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