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342辽宁边检总站绥中综合楼出租(租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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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342辽宁边检总站绥中综合楼出租(租期5年)

挂牌日期:**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GR2022LN*
项目名称(2022)2342辽宁边检总站绥中综合楼出租 (租期5年)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
挂牌价格28.06万元(人民币元)
挂牌期间10工作日
挂牌日期**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绥中综合楼 (略) 绥中县大赵村小赵屯,上世纪90年代建设,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267.4平方米,土地面积9681平方米,培训用房性质。租期5年,免租期3个月,租金支付方式实行上打租,按年支付,具体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第3年起,租金按每年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递增。若逾期支付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2、意向承租方在信息披露期内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能顺利经营进行核查和判断,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属于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承租方同意已交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继续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3、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安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仔细排除一切可能的安全隐患。租赁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承租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4、承租方在租用本资产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经营业态进行经营管理。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更改或增加经营业态,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立即终止,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已交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出租资产现有设施进行改造或装修工作时,承租方须按首年租金的10%缴纳装修保证金。改造或装修施工方案及效果图需经过出租方审核,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并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费用。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的,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改善或添加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6、租赁期内,承租方无条件遵守有关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仔细排除一切可能的安全隐患。租赁期内,发生火灾等各类安全事故,承租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 7、承租期间,承租方负责保持出租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完好,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保证房屋寿命不受影响;上下水、电力、装修、消防等设施改造,需符合有关规定;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性及日常设备设施损坏等所有问题(如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房屋漏雨渗水、户外高空坠物等),承租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保护和修缮措施,并负责所有维修和费用,如因房屋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8、租赁期承租方要科学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友好处理各租赁方的毗邻关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方应及时维修或增补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9、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或办理电力增容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电力增容情况进行监督。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待装修结束后经出租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合同期满时承租方增设的不可移动和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电力增容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对于承租方增设的可移动设施,租赁期满归承租方所有。合同期满返还房屋时,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承租方不得在出租资产内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水管漏水、热水器漏水等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因室内电路、电器使用不当发生的火情及触电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充电等所有电器;因燃气使用不当或燃气泄漏发生的火情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在此出租资产使用期间,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11、本次出租房产为国有资产,如遇政府行为改造和迁移、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资产回收以及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迁移或撤出,合同随即变更或终止。 1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终止,且双方未续租的,或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内解除、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出租方建筑物损坏或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赔偿、补偿,且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向承租方收取恢复原状全部工程费用。 13、承租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本资产房屋及附属土地、设备实施等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转租、转借或临时借用。承租方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承租方名义注册并开展经营、使用活动。一切由非本合同承租方名义并利用本资产房屋注册开展的经营活动视为转租或出借行为。
挂牌日期:**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GR2022LN*
项目名称(2022)2342辽宁边检总站绥中综合楼出租 (租期5年)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务保障中心
挂牌价格28.06万元(人民币元)
挂牌期间10工作日
挂牌日期**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绥中综合楼 (略) 绥中县大赵村小赵屯,上世纪90年代建设,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267.4平方米,土地面积9681平方米,培训用房性质。租期5年,免租期3个月,租金支付方式实行上打租,按年支付,具体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第3年起,租金按每年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递增。若逾期支付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2、意向承租方在信息披露期内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能顺利经营进行核查和判断,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属于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承租方同意已交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继续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3、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安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仔细排除一切可能的安全隐患。租赁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承租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4、承租方在租用本资产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经营业态进行经营管理。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更改或增加经营业态,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立即终止,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已交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出租资产现有设施进行改造或装修工作时,承租方须按首年租金的10%缴纳装修保证金。改造或装修施工方案及效果图需经过出租方审核,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并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费用。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的,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改善或添加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6、租赁期内,承租方无条件遵守有关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仔细排除一切可能的安全隐患。租赁期内,发生火灾等各类安全事故,承租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 7、承租期间,承租方负责保持出租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完好,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保证房屋寿命不受影响;上下水、电力、装修、消防等设施改造,需符合有关规定;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性及日常设备设施损坏等所有问题(如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房屋漏雨渗水、户外高空坠物等),承租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保护和修缮措施,并负责所有维修和费用,如因房屋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8、租赁期承租方要科学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友好处理各租赁方的毗邻关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方应及时维修或增补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9、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或办理电力增容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电力增容情况进行监督。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待装修结束后经出租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合同期满时承租方增设的不可移动和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电力增容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对于承租方增设的可移动设施,租赁期满归承租方所有。合同期满返还房屋时,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承租方不得在出租资产内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水管漏水、热水器漏水等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因室内电路、电器使用不当发生的火情及触电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充电等所有电器;因燃气使用不当或燃气泄漏发生的火情一律由承租方负责;在此出租资产使用期间,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11、本次出租房产为国有资产,如遇政府行为改造和迁移、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资产回收以及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迁移或撤出,合同随即变更或终止。 1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终止,且双方未续租的,或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内解除、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出租方建筑物损坏或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赔偿、补偿,且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向承租方收取恢复原状全部工程费用。 13、承租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本资产房屋及附属土地、设备实施等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转租、转借或临时借用。承租方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承租方名义注册并开展经营、使用活动。一切由非本合同承租方名义并利用本资产房屋注册开展的经营活动视为转租或出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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