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越秀街7号亿鸿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301号等220处房产及一批红木家具、白酒、皮鞋打包转让项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越秀街7号亿鸿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301号等220处房产及一批红木家具、白酒、皮鞋打包转让项目
项目名称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越秀街7号亿鸿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301号等220处房产及一批红木家具、白酒、皮鞋打包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N0109FC* |
挂牌起始日期 | **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无 | |||||||||||||||||||||||||||||||||||||||||||||||||
评估机构 | 无 | |||||||||||||||||||||||||||||||||||||||||||||||||
转让底价(元) | *.74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鄂尔多斯农村 (略)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中共鄂尔多斯农村 (略) 委员会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中共鄂尔多斯农村 (略) 委员会 |
特别 | 1、本次转让标的为鄂尔多斯农村 (略) 抵债资产,转让标的房产共计220处,本次转让房产权属情况如下: (1)转让方已将不动产权证变更至转让方名下; (2)标的资产权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至转让方名下; (3)转让方对资产拥有处置权,但未将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至自身名下 (4)转 (略) 执行裁定,但权属未办理变更。 转让白酒、红木家具、皮鞋(详见资产清单)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委托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权属情况及资产详情需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进行尽调与勘验(刘经理*),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我中心仅承担披露义务。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了解,并已完全知晓包括但不限于除上述资产权属情况以及资产瑕疵或重大缺陷,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资产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权属变更事宜需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负责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承担: (1)不动产权证已在转让方名下的资产,办理权属变更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2)资产权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资产(包含: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转让方名下的资产),由转让方负责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至最终受让方名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转让方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至最终受让方名下后,最终受让方根据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3)转让方拥有处置权,但不动产权证未在转让方名下的资产,权属变更事宜由转让方进行负责,权属变更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4)转 (略) 执行裁定,但未进行权属变更的资产,过户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4、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 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5、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 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优先,接受分期支付,分期期限最长不超5年。经转让方认可接受内蒙古范围内政府结算凭证、内蒙古范围内政府类应收账款对价支付(上述凭证及账款的兑付、偿还期限不超5年)。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自行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 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交纳交易服务费。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原路退还至最终受让方账户,最终受让方根据与转让方所签订的《交易合同》自行与转让方结算交易价款。如在中心退还保证金后,转受让双方出现保证金保证内容中的任一情形时,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我中心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3、转让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物业费、专项维修基金、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全部由转让方承担。白酒、皮鞋、红木家具由最终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沟通提货,运费自理,如涉及保管费,保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 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5、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 09:00:00 至 **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 09:00:00-** 10:1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武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日信大厦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
项目名称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越秀街7号亿鸿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301号等220处房产及一批红木家具、白酒、皮鞋打包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N0109FC* |
挂牌起始日期 | **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无 | |||||||||||||||||||||||||||||||||||||||||||||||||
评估机构 | 无 | |||||||||||||||||||||||||||||||||||||||||||||||||
转让底价(元) | *.74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鄂尔多斯农村 (略)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中共鄂尔多斯农村 (略) 委员会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中共鄂尔多斯农村 (略) 委员会 |
特别 | 1、本次转让标的为鄂尔多斯农村 (略) 抵债资产,转让标的房产共计220处,本次转让房产权属情况如下: (1)转让方已将不动产权证变更至转让方名下; (2)标的资产权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至转让方名下; (3)转让方对资产拥有处置权,但未将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至自身名下 (4)转 (略) 执行裁定,但权属未办理变更。 转让白酒、红木家具、皮鞋(详见资产清单)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委托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权属情况及资产详情需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进行尽调与勘验(刘经理*),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我中心仅承担披露义务。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了解,并已完全知晓包括但不限于除上述资产权属情况以及资产瑕疵或重大缺陷,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资产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权属变更事宜需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负责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承担: (1)不动产权证已在转让方名下的资产,办理权属变更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2)资产权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资产(包含: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转让方名下的资产),由转让方负责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至最终受让方名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转让方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至最终受让方名下后,最终受让方根据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3)转让方拥有处置权,但不动产权证未在转让方名下的资产,权属变更事宜由转让方进行负责,权属变更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4)转 (略) 执行裁定,但未进行权属变更的资产,过户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4、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 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5、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 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优先,接受分期支付,分期期限最长不超5年。经转让方认可接受内蒙古范围内政府结算凭证、内蒙古范围内政府类应收账款对价支付(上述凭证及账款的兑付、偿还期限不超5年)。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自行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 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交纳交易服务费。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原路退还至最终受让方账户,最终受让方根据与转让方所签订的《交易合同》自行与转让方结算交易价款。如在中心退还保证金后,转受让双方出现保证金保证内容中的任一情形时,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我中心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3、转让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物业费、专项维修基金、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全部由转让方承担。白酒、皮鞋、红木家具由最终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沟通提货,运费自理,如涉及保管费,保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 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5、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 09:00:00 至 **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 09:00:00-** 10:1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武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日信大厦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