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660MW发电机组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产生的粉煤灰、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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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660MW发电机组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产生的粉煤灰、炉渣

标的名称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660MW发电机组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产生的粉煤灰、炉渣
项目编号GR2022CQ*-5转让底价1072.793万元/年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标的所在地区 (略) > (略) >习水县资产类别设备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略) 习水鼎泰 (略) 2×660MW燃煤机组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所产生的、存放在生产现场粗灰库、细灰库中的粉煤灰和炉渣仓中的炉渣。自2022年至2027年期间,转让标的拟按5个年度连续承包(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标的所在位置 (略) 习水县二郎镇习水二郎电厂粗灰库、细灰库及炉渣仓
转让底价(万元)1072.793万元/年
计量单位数量1
是否存在租赁
是否存在质押
评估报告文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1198号
评估基准日**
重要信息披露
标的踏勘联系人邓老师联系电话*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略) 习水鼎泰 (略)
行为批准机构 (略) 习水鼎泰 (略)
评估备案机构 (略) 习水鼎泰 (略)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即本项目第一个年度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4、转让标的物的数量、质量

(1)转让数量以转让方生产现场内所有粗、细灰库中实际收集到的粉煤灰、炉渣库中实际收到的炉渣为准,转让方不承担因设备缺陷、故障所导致的粉煤灰、炉渣产量减少的责任,不承担因煤质变化导致其质量发生相应变化的责任,也不承担粉煤灰、炉渣不能按时间进度进行均匀生产的责任。

(2)转让标的物在筛选前为粗灰、细灰及炉渣。近年来发电耗用煤炭的年平均灰份在36.34%左右波动,“一个承包年”35亿千瓦时发电量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约64.18万吨。其中粉煤灰约57.76万吨(占89.928%),炉渣约6.42万吨(占9.99%)。

(3)转让方所采购的煤炭以习水本地煤为主,周边区县、四川煤、陕煤及晋煤作为补充,因此煤质成份的不稳定(包括煤炭灰份、硫份、热值等变化)会导致粉煤灰的质量、数量发生变化,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或因生产工艺导致的粉煤灰质量、数量发生变化,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受让方必须对转让方煤炭的特性和产生的粉煤灰特性进行充分了解,并可以在挂牌期间到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粉煤灰的质量。如申请受让,则证明其对转让方的粉煤灰特性及生产特点已充分了解。

5、本次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生产、移交时间跨度较长,故本次交易均以移交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期内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生产流程、煤炭质量、标的特性、安全环保要求、装卸流程及运输路线、生产特点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及后期状况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挂牌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方生产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标的状况。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年度结算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转让方生产流程、煤炭质量、粉煤灰特性、安全环保、对干灰库、#1、2渣仓设备及附属设备(含分选系统和气化风机系统)和灰场的设备维护要求,了解装卸位置及运输路线等。

10、转让方式、期限以及价格的确定

(1)采取包干收购方式,由受让方在承包期内将转让标的物全部、及时的清运出厂区,自2022年至2027年期间,共计五个承包年(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遇国家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性原因导致转让方机组关停,合同自然终止,并按机组关停时点对应的本承包年已完成电量办理结算,转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2)受让方第一个承包年的价款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到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足额支付则视同放弃受让。后续四个承包年每年的价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受让方分别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价款50%的金额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二次受让方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剩余50%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每个承包年价款逾期未足额交纳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按相关制度重新挂牌选择承包方。

(3)“一个承包年”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所产生的粉煤灰、炉渣整体转让,每年转让底价为1476.14万元。

(4)合同期内一个承包年实际发电量与基准发电量(35亿千瓦时)的比例乘以合同年成交金额即该承包年的粉煤灰、炉渣实际包干收购价格(电量以亿千瓦时为单位,价款以万元为单位,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

调整价格=合同结算价格-合同年成交金额(价款以万元为单位,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

调整价格为正的,受让方应在合同结算价格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价格支付到转让方账户;调整价格为负的,转让方应在合同结算价格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价格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每一个承包年调整计算包干收购价格的方法保持不变。

(5)如因国家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性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终止承包年粉煤灰包干收购价格,以机组关停时点对应的本承包年已完成的实际发电量,按本条第(4)款的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

(6)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对拟转让标的物因除灰系统运行方式、设备系统故障、检修、交通、气候、国家政策变化等影响粉煤灰的品质、数量作任何承诺、保证或承担责任。

1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扣除及退还

(1)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310万元。

(2)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 (略) 习水鼎泰 (略) 粉煤灰、炉渣包干收购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且要求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到转让方所在地签订交易合同,如受让方逾期未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权,转让方将按公告中的约定收取受让方违约金(交易保证金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

(3)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让方的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总价8%的违约金、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的保证金和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的保证金以及本协议约定其他保证金用途等。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自动补齐,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在交易合同承包期全部结束、办理完合同结算和所负责区域工作移交文件后,由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有扣款,扣款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12、与转让相关的设备状况及约定

(1)转让期内干灰库、#1、2渣仓设备及附属设备(含分选系统和气化风机系统)的维护、安全、环保、保洁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范围以技术协议为准。干灰库维护所需的设备、材料由受让方自己负责,转让方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拥有监督的权利。受让方必须保证设备健康,承包期结束后恢复承包期前的设备状况,否则相关恢复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厂区内安装磨粉系统等设备。

(3)转让方不对拟转让标的物因除灰系统运行方式、设备系统故障、检修、交通、气候、国家政策变化等影响粉煤灰的品质、数量作任何承诺、保证或承担责任。

(4)转让期内灰场的设备维护、安全、环保、保洁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范围以技术协议为准。灰场维护所需的设备、材料由受让方自己负责,转让方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拥有监督的权利。受让方必须保证设备健康,承包期结束后恢复承包期前的设备状况,否则相关恢复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受让方负责灰场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灰场管理站值班;灰场喷洒水系统设备及堆取灰机械设备运行及维护;灰场排洪及定期喷水抑尘;灰场区域内的道路维护、土工膜及土工布维护(不含材料)、灰坝及边坡巡视、灰场截洪沟和消力池等相关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清扫及维护处理(边坡每处塌方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灰场排洪竖井的封堵。

(6)受让方负责所属检修维护范围内的零星土建维修工作(包含栏杆楼梯平台);所属检修维护范围内的设施、设备(不含电气、热控系统)检修。

(7)转让方灰场内有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及运灰路下段园区内有1个钢板储存库资产属上期合同方习 (略) ( (略) )所有。本次转让有效期内转让方不提供粉煤灰中转仓储设施及储存库房建设用地。

(8)受让方须采取措施确保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特殊原因(指:1、春节前后共计40天;2、双机运行)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可以将粉煤灰、炉渣转运至灰场临时储存,临时堆放期不超过二个月,堆放总量不得超过年承包总量的20%。在粉煤灰、炉渣临时堆放期满后,如受让方拖延外运粉煤灰、炉渣或继续堆放粉煤灰、炉渣,受让方须承担5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受让方需租用转让方的分选系统,需另行支付租用费,租用费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一个承包年价格付费包干使用。

(10)受让方在使用转让方的生产工具、设备、场地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若受让方租用习 (略) 建设的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 (略) 支付租赁费用,还需向转让方支付2.8万元/年(含6%税率)管理费及占用地块费用(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付费)。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收取的其他税、费等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12)若受让方需租用转让方的#12磅秤等,需另行付费,费用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付费。

(13)分选系统租用费、灰场内的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管理费、习 (略) 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占用土地使用费及#12磅秤租用费等,第一个年度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后续四个承包年的租用费在该承包年合同开始时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每个承包年租用费逾期未足额交纳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标的物的装卸、运输和使用要求

(1)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

(2)受让方只能在干灰库、渣仓装载粉煤灰和炉渣,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3)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若有环保罚款,则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罚款金额。

(4)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须签订《 (略) 习水 (略) 粉煤灰、炉渣包干收购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略) 习水 (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受让方必须委派授权代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该授权代表应具有解决和处理与粉煤灰、炉渣转让相关问题的权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管理资质。同时,受让方必须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保洁人员和两名设备维护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转让方登记备案。受让方未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

14、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照第一个年度成交价的5%支付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

15、本次标的踏勘时间为公告期间工作时间内。

16、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交纳金额30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交纳方式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名称重庆联交所总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官艳联系电话023-*

附件下载:
包干收购合同
包干收购技术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标的名称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660MW发电机组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产生的粉煤灰、炉渣
项目编号GR2022CQ*-5转让底价1072.793万元/年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标的所在地区 (略) > (略) >习水县资产类别设备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略) 习水鼎泰 (略) 2×660MW燃煤机组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所产生的、存放在生产现场粗灰库、细灰库中的粉煤灰和炉渣仓中的炉渣。自2022年至2027年期间,转让标的拟按5个年度连续承包(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标的所在位置 (略) 习水县二郎镇习水二郎电厂粗灰库、细灰库及炉渣仓
转让底价(万元)1072.793万元/年
计量单位数量1
是否存在租赁
是否存在质押
评估报告文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1198号
评估基准日**
重要信息披露
标的踏勘联系人邓老师联系电话*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略) 习水鼎泰 (略)
行为批准机构 (略) 习水鼎泰 (略)
评估备案机构 (略) 习水鼎泰 (略)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即本项目第一个年度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4、转让标的物的数量、质量

(1)转让数量以转让方生产现场内所有粗、细灰库中实际收集到的粉煤灰、炉渣库中实际收到的炉渣为准,转让方不承担因设备缺陷、故障所导致的粉煤灰、炉渣产量减少的责任,不承担因煤质变化导致其质量发生相应变化的责任,也不承担粉煤灰、炉渣不能按时间进度进行均匀生产的责任。

(2)转让标的物在筛选前为粗灰、细灰及炉渣。近年来发电耗用煤炭的年平均灰份在36.34%左右波动,“一个承包年”35亿千瓦时发电量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约64.18万吨。其中粉煤灰约57.76万吨(占89.928%),炉渣约6.42万吨(占9.99%)。

(3)转让方所采购的煤炭以习水本地煤为主,周边区县、四川煤、陕煤及晋煤作为补充,因此煤质成份的不稳定(包括煤炭灰份、硫份、热值等变化)会导致粉煤灰的质量、数量发生变化,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或因生产工艺导致的粉煤灰质量、数量发生变化,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受让方必须对转让方煤炭的特性和产生的粉煤灰特性进行充分了解,并可以在挂牌期间到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粉煤灰的质量。如申请受让,则证明其对转让方的粉煤灰特性及生产特点已充分了解。

5、本次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生产、移交时间跨度较长,故本次交易均以移交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期内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生产流程、煤炭质量、标的特性、安全环保要求、装卸流程及运输路线、生产特点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及后期状况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挂牌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方生产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标的状况。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年度结算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转让方生产流程、煤炭质量、粉煤灰特性、安全环保、对干灰库、#1、2渣仓设备及附属设备(含分选系统和气化风机系统)和灰场的设备维护要求,了解装卸位置及运输路线等。

10、转让方式、期限以及价格的确定

(1)采取包干收购方式,由受让方在承包期内将转让标的物全部、及时的清运出厂区,自2022年至2027年期间,共计五个承包年(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遇国家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性原因导致转让方机组关停,合同自然终止,并按机组关停时点对应的本承包年已完成电量办理结算,转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2)受让方第一个承包年的价款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到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足额支付则视同放弃受让。后续四个承包年每年的价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受让方分别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价款50%的金额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二次受让方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剩余50%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每个承包年价款逾期未足额交纳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按相关制度重新挂牌选择承包方。

(3)“一个承包年”按35亿千瓦时/年发电所产生的粉煤灰、炉渣整体转让,每年转让底价为1476.14万元。

(4)合同期内一个承包年实际发电量与基准发电量(35亿千瓦时)的比例乘以合同年成交金额即该承包年的粉煤灰、炉渣实际包干收购价格(电量以亿千瓦时为单位,价款以万元为单位,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

调整价格=合同结算价格-合同年成交金额(价款以万元为单位,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

调整价格为正的,受让方应在合同结算价格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价格支付到转让方账户;调整价格为负的,转让方应在合同结算价格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价格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每一个承包年调整计算包干收购价格的方法保持不变。

(5)如因国家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性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终止承包年粉煤灰包干收购价格,以机组关停时点对应的本承包年已完成的实际发电量,按本条第(4)款的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

(6)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对拟转让标的物因除灰系统运行方式、设备系统故障、检修、交通、气候、国家政策变化等影响粉煤灰的品质、数量作任何承诺、保证或承担责任。

1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扣除及退还

(1)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310万元。

(2)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 (略) 习水鼎泰 (略) 粉煤灰、炉渣包干收购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且要求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到转让方所在地签订交易合同,如受让方逾期未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权,转让方将按公告中的约定收取受让方违约金(交易保证金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

(3)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让方的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总价8%的违约金、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的保证金和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的保证金以及本协议约定其他保证金用途等。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自动补齐,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扣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在交易合同承包期全部结束、办理完合同结算和所负责区域工作移交文件后,由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有扣款,扣款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12、与转让相关的设备状况及约定

(1)转让期内干灰库、#1、2渣仓设备及附属设备(含分选系统和气化风机系统)的维护、安全、环保、保洁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范围以技术协议为准。干灰库维护所需的设备、材料由受让方自己负责,转让方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拥有监督的权利。受让方必须保证设备健康,承包期结束后恢复承包期前的设备状况,否则相关恢复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厂区内安装磨粉系统等设备。

(3)转让方不对拟转让标的物因除灰系统运行方式、设备系统故障、检修、交通、气候、国家政策变化等影响粉煤灰的品质、数量作任何承诺、保证或承担责任。

(4)转让期内灰场的设备维护、安全、环保、保洁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范围以技术协议为准。灰场维护所需的设备、材料由受让方自己负责,转让方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拥有监督的权利。受让方必须保证设备健康,承包期结束后恢复承包期前的设备状况,否则相关恢复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受让方负责灰场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灰场管理站值班;灰场喷洒水系统设备及堆取灰机械设备运行及维护;灰场排洪及定期喷水抑尘;灰场区域内的道路维护、土工膜及土工布维护(不含材料)、灰坝及边坡巡视、灰场截洪沟和消力池等相关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清扫及维护处理(边坡每处塌方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灰场排洪竖井的封堵。

(6)受让方负责所属检修维护范围内的零星土建维修工作(包含栏杆楼梯平台);所属检修维护范围内的设施、设备(不含电气、热控系统)检修。

(7)转让方灰场内有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及运灰路下段园区内有1个钢板储存库资产属上期合同方习 (略) ( (略) )所有。本次转让有效期内转让方不提供粉煤灰中转仓储设施及储存库房建设用地。

(8)受让方须采取措施确保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特殊原因(指:1、春节前后共计40天;2、双机运行)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可以将粉煤灰、炉渣转运至灰场临时储存,临时堆放期不超过二个月,堆放总量不得超过年承包总量的20%。在粉煤灰、炉渣临时堆放期满后,如受让方拖延外运粉煤灰、炉渣或继续堆放粉煤灰、炉渣,受让方须承担5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受让方需租用转让方的分选系统,需另行支付租用费,租用费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一个承包年价格付费包干使用。

(10)受让方在使用转让方的生产工具、设备、场地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若受让方租用习 (略) 建设的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 (略) 支付租赁费用,还需向转让方支付2.8万元/年(含6%税率)管理费及占用地块费用(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付费)。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收取的其他税、费等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12)若受让方需租用转让方的#12磅秤等,需另行付费,费用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付费。

(13)分选系统租用费、灰场内的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管理费、习 (略) 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占用土地使用费及#12磅秤租用费等,第一个年度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后续四个承包年的租用费在该承包年合同开始时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每个承包年租用费逾期未足额交纳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标的物的装卸、运输和使用要求

(1)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

(2)受让方只能在干灰库、渣仓装载粉煤灰和炉渣,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3)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若有环保罚款,则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罚款金额。

(4)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须签订《 (略) 习水 (略) 粉煤灰、炉渣包干收购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略) 习水 (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受让方必须委派授权代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该授权代表应具有解决和处理与粉煤灰、炉渣转让相关问题的权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管理资质。同时,受让方必须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保洁人员和两名设备维护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转让方登记备案。受让方未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

14、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照第一个年度成交价的5%支付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

15、本次标的踏勘时间为公告期间工作时间内。

16、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交纳金额30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交纳方式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名称重庆联交所总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官艳联系电话023-*

附件下载:
包干收购合同
包干收购技术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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