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57d3f6bbdd4cdc9e488de1edd53c7a)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转让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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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转让 |
标的名称 | 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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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4B*-2 | 挂牌价格 | 97.96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砂石单价,含13%增值税,不包含砂石装车、挖运、加工等费用,场地内砂石估算方量为26634.85立方米.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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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标的: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 1.项目位置: (略) 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6号 2.项目砂石量:估算方量约26634.85m3(估算方量根据项目地勘报告计算方量,项目实际方量以实际测量为准) 3.项目业主:四川宸华和 (略) 4.项目施工单位:四川中 (略) 5.项目业主和项目施工单位统称项目单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97.96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砂石买卖合同》,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其中部分成交价款为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的1%)后自动转成。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及受让方的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三、受让方若拒绝签订《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逾期不进场运输或解除合同、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四、受让方逾期不进场运输或其他违反《砂石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导致《砂石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或受让方被实施强制清退出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受让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未列入过信用中国网“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 1.主体资格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其他类:受让申请书、收费标准确认书。 3.受让资格条件证明: (1)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2)未列入过信用中国网“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证明; 注: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或打印件的需要加盖公章。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等方式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品质、方量、开挖时间、种类、含泥量、含杂量及其他状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转让方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等描述仅供参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的,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2、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3、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不做调整。结算 (略) 武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勘 (略) (简称“ (略) ”)出具的《拟开挖范围内砂石资源体量评估报告》载明的砂石资源体量评估结果为准。项目开挖过程中如遇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与《砂石买卖合同》约定的砂石估算方量不符且该情况为确定砂石估算方量时不可预见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出现盗挖盗采等情形导致砂石估算方量减少、因基础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需换填等情形导致砂石估算方量增加等),受让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转让方,转让方视不符情况,会同项目单位、区砂石办现场查看,区砂石办认为现场实际情况确须重新评估砂石体量的,由转让方、项目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再次进行勘察测绘并出具详细勘测报告,交由区砂石办审理,由区砂石 (略) 重新出具《拟开挖范围内砂石资源体量评估报告》,并由区砂石办重新出具《砂石接管通知书》。转、受 (略) 重新出具的《拟开挖范围内砂石资源体量评估报告》载明的砂石资源体量评估结果作为转、受双方结算方量。受让方对此不持异议并不得拒绝接收砂石或拒绝支付价款。转、受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与实际结算价款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记载的砂石估算方量是转让方根据本项目《砂石资源接管通知书》、《砂石开挖申请暨审批表》、《建设项目施工图》、《砂石利用方案》、《勘测报告》、红线图及开挖实际地质情况等资料初步估算的方量,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资料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开挖或者尚未完全开挖,故该项目地下砂石的开挖时间、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让方确认已通过自行踏勘现场,或是向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查阅、了解该项目地勘复核报告(若有)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地下砂石资源情况。因此,受让方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挖时间、砂石种类、接受砂石方量、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同意并认可*方因政策变更、上级机关要求等客观原因可提前终止双方合作、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受让方已经进场挖运砂石的,应在合同解除当日立即清退出场,双方届时按照《砂石买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0.00002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三、特别提示 1、项目施工单位已完成表土清理,转让方、受让方与项目单位签订《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后,受让方方可进场。《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一经签订,转、受双方即已完成该项目的地下全部砂石的交付,砂石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签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不包含独立基础捡底及马道拆除产生砂石的转运时限),受让方须完成全部砂石的转运。对于独立基础捡底、马道拆除,或设计变更等需延迟或另行确定挖运周期的情形,该部分砂石的转运期限由转、受双方及项目单位另行协商确定。若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砂石的转运,且在转让方给予的宽限期(自约定的转运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仍未能完成转运,或受让方未按《砂石买卖合同》约定按时撤离项目现场的,转让方有权协调区公安分局对受让方实施强制清退出场,并将受让方纳入转让方黑名单,且2年内不得再参与转让方的其他地下砂石交易项目。 2、受让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在《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签订后,应在符合相关政策及施工单位要求的前提下安排设备、人员进入接管项目现场,组织砂石的接管、装车、运输、出场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转运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范和项目单位要求,自行负责砂石转运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处理进出场道路维护、扬尘治理、运输车辆冲洗、协调周边人员等各项事务,并应达到转让方及项目单位要求,符合相关建筑工程扬尘与环境治理规定和标准;受让方所有运输车辆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等。 3、受让方应委托项目单位负责挖掘,挖掘费用(5元/立方米,不含税)由受让方支付给项目单位。挖掘费用支付方式、票据开具时间、类型由受让方自行与项目单位协商,受让方不得以前述事项不能与项目单位达成一致为由而影响《砂石买卖合同》的履行以及成功受让本项目的事实,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砂石挖掘及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或损失由受让方和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承担,且双方应就前述责任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偿或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补偿。若是项目单位挖掘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受让方赔偿后,有权向项目单位追偿。若造成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项目单位进行追偿。 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参与本项目竞价前须与项目单位协商挖掘费用支付方式、安全责任承担事宜、赔偿等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对本项目报名成功参与受让即视为已与项目单位达成一致意见,认同挖掘费用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安全责任承担事宜、赔偿等事宜,项目后续砂石挖运产生的与项目单位的任何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 6、受让方应委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砂石进场、装运出场、场地管理与恢复等相关事务按转让方、受让方、项目单位签订的《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执行,与转让方无关。砂石从项目场地装运出场的堆场由受让方自行安排解决。 7、若遇设计变更等情形可能导致挖运方量增加的,则在挖运该增加部分砂石前,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可能增加部分进行估算。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按预估新增方量×竞得单价)。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足额补足差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挖运;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将受让方强制清退出场。同时受让方应按照最终结算情况支付应付的全部款项。 8、项目挖运结束后,在受让方按《砂石买卖合同》及项目公告(含附件)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挖掘费用;按时补缴成交价款与结算价款差额及设计变更等情形产生的差额;规范转运砂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项目实际开挖深度未超过设计蓝图约定的基础底标高等)后,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有权随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差额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转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承担补偿、赔偿、遭受处罚等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全部款项赔偿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四、相关费用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各自承但,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转运、挖掘产生的税费等各项费用。 五、其他事宜详见挂牌公示《砂石买卖合同(样本)》、《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对挂牌公示《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所有条款的认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后,转受双方严格按照《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对《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要求对《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 六、项目单位联系人:秦瑶,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2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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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则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为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其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及附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及附件的; 8.《砂石买卖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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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转让 |
标的名称 | 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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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4B*-2 | 挂牌价格 | 97.96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砂石单价,含13%增值税,不包含砂石装车、挖运、加工等费用,场地内砂石估算方量为26634.85立方米.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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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标的: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 1.项目位置: (略) 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6号 2.项目砂石量:估算方量约26634.85m3(估算方量根据项目地勘报告计算方量,项目实际方量以实际测量为准) 3.项目业主:四川宸华和 (略) 4.项目施工单位:四川中 (略) 5.项目业主和项目施工单位统称项目单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97.96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砂石买卖合同》,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其中部分成交价款为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的1%)后自动转成。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及受让方的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三、受让方若拒绝签订《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逾期不进场运输或解除合同、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四、受让方逾期不进场运输或其他违反《砂石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导致《砂石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或受让方被实施强制清退出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受让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未列入过信用中国网“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 1.主体资格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其他类:受让申请书、收费标准确认书。 3.受让资格条件证明: (1)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2)未列入过信用中国网“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证明; 注: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或打印件的需要加盖公章。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武侯区39亩住宅与配套设施项目地下砂石,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等方式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品质、方量、开挖时间、种类、含泥量、含杂量及其他状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转让方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等描述仅供参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的,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2、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3、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不做调整。结算 (略) 武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勘 (略) (简称“ (略) ”)出具的《拟开挖范围内砂石资源体量评估报告》载明的砂石资源体量评估结果为准。项目开挖过程中如遇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与《砂石买卖合同》约定的砂石估算方量不符且该情况为确定砂石估算方量时不可预见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出现盗挖盗采等情形导致砂石估算方量减少、因基础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需换填等情形导致砂石估算方量增加等),受让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转让方,转让方视不符情况,会同项目单位、区砂石办现场查看,区砂石办认为现场实际情况确须重新评估砂石体量的,由转让方、项目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再次进行勘察测绘并出具详细勘测报告,交由区砂石办审理,由区砂石 (略) 重新出具《拟开挖范围内砂石资源体量评估报告》,并由区砂石办重新出具《砂石接管通知书》。转、受 (略) 重新出具的《拟开挖范围内砂石资源体量评估报告》载明的砂石资源体量评估结果作为转、受双方结算方量。受让方对此不持异议并不得拒绝接收砂石或拒绝支付价款。转、受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与实际结算价款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记载的砂石估算方量是转让方根据本项目《砂石资源接管通知书》、《砂石开挖申请暨审批表》、《建设项目施工图》、《砂石利用方案》、《勘测报告》、红线图及开挖实际地质情况等资料初步估算的方量,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资料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开挖或者尚未完全开挖,故该项目地下砂石的开挖时间、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让方确认已通过自行踏勘现场,或是向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查阅、了解该项目地勘复核报告(若有)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地下砂石资源情况。因此,受让方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挖时间、砂石种类、接受砂石方量、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同意并认可*方因政策变更、上级机关要求等客观原因可提前终止双方合作、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受让方已经进场挖运砂石的,应在合同解除当日立即清退出场,双方届时按照《砂石买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0.00002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三、特别提示 1、项目施工单位已完成表土清理,转让方、受让方与项目单位签订《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后,受让方方可进场。《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一经签订,转、受双方即已完成该项目的地下全部砂石的交付,砂石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签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不包含独立基础捡底及马道拆除产生砂石的转运时限),受让方须完成全部砂石的转运。对于独立基础捡底、马道拆除,或设计变更等需延迟或另行确定挖运周期的情形,该部分砂石的转运期限由转、受双方及项目单位另行协商确定。若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砂石的转运,且在转让方给予的宽限期(自约定的转运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仍未能完成转运,或受让方未按《砂石买卖合同》约定按时撤离项目现场的,转让方有权协调区公安分局对受让方实施强制清退出场,并将受让方纳入转让方黑名单,且2年内不得再参与转让方的其他地下砂石交易项目。 2、受让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在《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签订后,应在符合相关政策及施工单位要求的前提下安排设备、人员进入接管项目现场,组织砂石的接管、装车、运输、出场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转运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范和项目单位要求,自行负责砂石转运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处理进出场道路维护、扬尘治理、运输车辆冲洗、协调周边人员等各项事务,并应达到转让方及项目单位要求,符合相关建筑工程扬尘与环境治理规定和标准;受让方所有运输车辆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等。 3、受让方应委托项目单位负责挖掘,挖掘费用(5元/立方米,不含税)由受让方支付给项目单位。挖掘费用支付方式、票据开具时间、类型由受让方自行与项目单位协商,受让方不得以前述事项不能与项目单位达成一致为由而影响《砂石买卖合同》的履行以及成功受让本项目的事实,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砂石挖掘及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或损失由受让方和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承担,且双方应就前述责任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偿或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补偿。若是项目单位挖掘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受让方赔偿后,有权向项目单位追偿。若造成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项目单位进行追偿。 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参与本项目竞价前须与项目单位协商挖掘费用支付方式、安全责任承担事宜、赔偿等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对本项目报名成功参与受让即视为已与项目单位达成一致意见,认同挖掘费用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安全责任承担事宜、赔偿等事宜,项目后续砂石挖运产生的与项目单位的任何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 6、受让方应委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砂石进场、装运出场、场地管理与恢复等相关事务按转让方、受让方、项目单位签订的《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执行,与转让方无关。砂石从项目场地装运出场的堆场由受让方自行安排解决。 7、若遇设计变更等情形可能导致挖运方量增加的,则在挖运该增加部分砂石前,由转让方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可能增加部分进行估算。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按预估新增方量×竞得单价)。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足额补足差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挖运;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将受让方强制清退出场。同时受让方应按照最终结算情况支付应付的全部款项。 8、项目挖运结束后,在受让方按《砂石买卖合同》及项目公告(含附件)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挖掘费用;按时补缴成交价款与结算价款差额及设计变更等情形产生的差额;规范转运砂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项目实际开挖深度未超过设计蓝图约定的基础底标高等)后,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有权随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差额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转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承担补偿、赔偿、遭受处罚等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全部款项赔偿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四、相关费用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各自承但,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转运、挖掘产生的税费等各项费用。 五、其他事宜详见挂牌公示《砂石买卖合同(样本)》、《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对挂牌公示《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所有条款的认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后,转受双方严格按照《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对《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要求对《砂石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 六、项目单位联系人:秦瑶,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2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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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则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为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其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及附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及附件的; 8.《砂石买卖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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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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