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带方案出让项目办事指南
工业带方案出让项目办事指南
审批阶段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
牵头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参与部门 | 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略) 屯溪区滨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1、F2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59-* | 牵头部门电话 | 055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法律法规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第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略) 令第524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 ||||
《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 ||||
申报材料 | 企业提供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1.项目基本信息(备案)/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申请人提供 | |||
温馨提示: | ||||
并行事项的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在系统内选择申报事项后自动生成材料清单。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 |||
申请人可 (略) 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略) 政务服务中心F1、F2窗口提出申请。 | ||||
2、受理 | ||||
审批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 ||||
3、审查 | ||||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 ||||
4、决定 | ||||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 ||||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 ||||
5、送达 | ||||
市政务服务中心F1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 ||||
核发材料 |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内资项目)/(外资项目) | |||
XXX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 | ||||
备注 |
审批阶段 | 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 | |||
牵头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与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部门、图审机构 | |
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施工图联合审查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办理地点 | (略) 屯溪区滨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1、F2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59-* | 牵头部门电话 | 0559-*,055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略) 令第524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 ||||
《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293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第134号令)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293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第134号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 ||||
《 (略) 场管理条例》 | ||||
《 (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 ||||
企业提供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申报材料 | 2.申请表及方案文件(内含缩印图纸及说明书)相应的电子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3.建筑专业施工图(不包含水电、暖通、结构图纸,折叠成A4纸大小),面积统计表 | 申请人提供 |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 申请人提供 | |||
5.工伤保险缴纳凭证 | 申请人提供 | |||
6.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7.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 申请人提供 | |||
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意见书) | 申请人提供 | |||
9.施工组织设计、具备施工条件证明、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情况报告书 | 申请人提供 | |||
1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勘察、监理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
11.市政报装事项申请表(市政公用报装按照需要选择) | 申请人提供 | |||
部门内部材料 | 1.质量安全报监表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
3.建设用地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温馨提示: | ||||
并行事项的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在系统内选择申报事项后自动生成材料清单。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 |||
申请人可 (略) 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略) 政务服务中心F1、F2窗口提出申请。 | ||||
2、受理 | ||||
审批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 ||||
3、审查 | ||||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 ||||
4、决定 | ||||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 ||||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 ||||
5、送达 | ||||
市政务服务中心F1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 ||||
核发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 | ||||
(略) 政设施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备注 |
审批阶段 | 竣工验收阶段 | |||||
牵头单位 |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与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部门 | |||
事项名称 | 联合验收(规划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
办理地点 | 休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C1、C2窗口 | |||||
窗口电话 | 0559-*、* | 牵头部门电话 | 055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 | ||||||
5、 (略) 消防条例 | ||||||
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 ||||||
7、《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9、《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 ||||||
10《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
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
申报材料 | 企业提供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办理申请和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提供 | |||||
2.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3.竣工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4.消防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消防查验报告)、保修书及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6.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供 | |||||
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9.竣工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
10.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单 | ||||||
1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12.房产测绘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部门内部材料 | 1.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 | 发改委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自规局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规局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住建局 | |||||
5.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 自规局、住建局等部门 | |||||
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自规局 | |||||
备注: | ||||||
并行事项的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在系统内选择申报事项后自动生成材料清单。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 |||||
申请人可 (略) 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略) 政务服务中心F1、F2窗口提出申请。 | ||||||
2、受理 | ||||||
审批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 ||||||
3、审查 | ||||||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 ||||||
4、决定 | ||||||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 ||||||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 ||||||
5、送达 | ||||||
市政务服务中心F4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 ||||||
核发材料 | 一、规划核实 |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二、消防验收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四、档案验收意见 | ||||||
档案验收意见书 | ||||||
五、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核准) | ||||||
六、不动产首次登记 | ||||||
不动产产权证 | ||||||
备注 | 阶段总时限:5个工作日。 | |||||
备注:办理时限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时间。 |
审批阶段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
牵头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参与部门 | 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略) 屯溪区滨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1、F2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59-* | 牵头部门电话 | 055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法律法规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第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略) 令第524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 ||||
《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 ||||
申报材料 | 企业提供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1.项目基本信息(备案)/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申请人提供 | |||
温馨提示: | ||||
并行事项的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在系统内选择申报事项后自动生成材料清单。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 |||
申请人可 (略) 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略) 政务服务中心F1、F2窗口提出申请。 | ||||
2、受理 | ||||
审批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 ||||
3、审查 | ||||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 ||||
4、决定 | ||||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 ||||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 ||||
5、送达 | ||||
市政务服务中心F1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 ||||
核发材料 |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内资项目)/(外资项目) | |||
XXX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 | ||||
备注 | ||||
审批阶段 | 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 | |||
牵头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与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部门、图审机构 | |
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施工图联合审查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办理地点 | (略) 屯溪区滨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1、F2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59-* | 牵头部门电话 | 0559-*,055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略) 令第524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 ||||
《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 ||||
《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293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第134号令)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第293号发布,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第134号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 ||||
《 (略) 场管理条例》 | ||||
《 (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 ||||
企业提供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申报材料 | 2.申请表及方案文件(内含缩印图纸及说明书)相应的电子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3.建筑专业施工图(不包含水电、暖通、结构图纸,折叠成A4纸大小),面积统计表 | 申请人提供 |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 申请人提供 | |||
5.工伤保险缴纳凭证 | 申请人提供 | |||
6.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7.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 申请人提供 | |||
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意见书) | 申请人提供 | |||
9.施工组织设计、具备施工条件证明、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情况报告书 | 申请人提供 | |||
1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勘察、监理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
11.市政报装事项申请表(市政公用报装按照需要选择) | 申请人提供 | |||
部门内部材料 | 1.质量安全报监表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
3.建设用地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温馨提示: | ||||
并行事项的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在系统内选择申报事项后自动生成材料清单。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 |||
申请人可 (略) 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略) 政务服务中心F1、F2窗口提出申请。 | ||||
2、受理 | ||||
审批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 ||||
3、审查 | ||||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 ||||
4、决定 | ||||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 ||||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 ||||
5、送达 | ||||
市政务服务中心F1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 ||||
核发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 | ||||
(略) 政设施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备注 | ||||
审批阶段 | 竣工验收阶段 | |||||
牵头单位 |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与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部门 | |||
事项名称 | 联合验收(规划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
办理地点 | 休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C1、C2窗口 | |||||
窗口电话 | 0559-*、* | 牵头部门电话 | 055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 | ||||||
5、 (略) 消防条例 | ||||||
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 ||||||
7、《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9、《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 ||||||
10《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
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
申报材料 | 企业提供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办理申请和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提供 | |||||
2.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3.竣工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4.消防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消防查验报告)、保修书及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
6.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供 | |||||
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9.竣工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
10.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单 | ||||||
1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提供 | |||||
12.房产测绘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
部门内部材料 | 1.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 | 发改委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自规局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规局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住建局 | |||||
5.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 自规局、住建局等部门 | |||||
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自规局 | |||||
备注: | ||||||
并行事项的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在系统内选择申报事项后自动生成材料清单。 | ||||||
办理程序 | 1、申请 | |||||
申请人可 (略) 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略) 政务服务中心F1、F2窗口提出申请。 | ||||||
2、受理 | ||||||
审批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 ||||||
3、审查 | ||||||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 ||||||
4、决定 | ||||||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 ||||||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 ||||||
5、送达 | ||||||
市政务服务中心F4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 ||||||
核发材料 | 一、规划核实 |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二、消防验收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四、档案验收意见 | ||||||
档案验收意见书 | ||||||
五、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核准) | ||||||
六、不动产首次登记 | ||||||
不动产产权证 | ||||||
备注 | 阶段总时限:5个工作日。 | |||||
备注:办理时限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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