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羲之翔风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2XJ1000050)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羲之翔风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2XJ1000050)
项目名称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转让持有新疆羲 (略) 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至**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羲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469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郑福生 | ||||||||||||||||||||||||||||||||||||||||||||||||||||||||||||
成立时间 | 2007/03/01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4Q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机配套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小型风机的制造及加工;自动控制设备、风能及太阳能控制设备的制造、加工及销售;风电场建设运营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风电和光伏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风能、太阳能技术服务(以上项目中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除外)。机电设备安装,机电产品,仪器仪表、化工产品的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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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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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510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新疆天合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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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67D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头屯河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第一届董事会第67次临时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
重大事 | 一、本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共计1项,于2010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农十二师104团合作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2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工业用地,账面价值为*.5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委估资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方承诺委估资产归其所有。 二、本次标的企业将名下权证编号为“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 *号”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泰山街469号的精工车间租赁给新疆众 (略) ,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租金为75.00万元/年。将名下权证编号为“乌国用(2009)第*号”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泰山街469号的部分空置土地租赁给新疆 (略) ,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终止日期2056年11月,土地面积约20亩,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租金为40.00万元/年。 三、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3元,转让方关联企业 (略) 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金额为*.32元及应计利息*.53元,受让方须同意在支付转让价款并取得新疆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凭证后90日内,由受让方负责筹措资金拆借给标的企业,并将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土地证(土地证号:乌国用(2009)第*号)及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号)抵押给转让方,直至偿清转让方及 (略) 的前述债务。 四、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在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原有其他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五、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转让方未在审计报告及交易过程中披露的债务、法律纠纷及涉税风险等未尽事项,由转让方承担。 六、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企业 (略) 在收到全额股权转让价款及债权款且收到受让方需配合提供办理过户的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所持有标的企业的100%股权转移登记给受让方,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完成场地、印章、证照、会计台账等所有文件、物品和权利的移交工作。 七、如因政府政策原因不能在最长10个工作日完成产权交易合同项下股权过户,使产权交易合同撤销,所有支付款(包括交易价款及债权款)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受让方。 八、如因受让方需配合提供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不及时或不完备,致使转让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股权转移登记,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承诺函》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务清偿协议》《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等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是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充分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对此次股权转让涉及的项目尽调、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等方面的影响。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 09:00:00至**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魏小茗 |
咨询电话 | 0991-*897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项目名称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转让持有新疆羲 (略) 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至**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羲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469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郑福生 | ||||||||||||||||||||||||||||||||||||||||||||||||||||||||||||
成立时间 | 2007/03/01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4Q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机配套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小型风机的制造及加工;自动控制设备、风能及太阳能控制设备的制造、加工及销售;风电场建设运营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风电和光伏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风能、太阳能技术服务(以上项目中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除外)。机电设备安装,机电产品,仪器仪表、化工产品的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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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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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510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新疆天合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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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67D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略) ·头屯河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第一届董事会第67次临时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新能源(集团) (略) |
重大事 | 一、本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共计1项,于2010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农十二师104团合作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2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工业用地,账面价值为*.5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委估资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方承诺委估资产归其所有。 二、本次标的企业将名下权证编号为“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 *号”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泰山街469号的精工车间租赁给新疆众 (略) ,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租金为75.00万元/年。将名下权证编号为“乌国用(2009)第*号”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泰山街469号的部分空置土地租赁给新疆 (略) ,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终止日期2056年11月,土地面积约20亩,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租金为40.00万元/年。 三、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3元,转让方关联企业 (略) 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金额为*.32元及应计利息*.53元,受让方须同意在支付转让价款并取得新疆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凭证后90日内,由受让方负责筹措资金拆借给标的企业,并将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土地证(土地证号:乌国用(2009)第*号)及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号)抵押给转让方,直至偿清转让方及 (略) 的前述债务。 四、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在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原有其他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五、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转让方未在审计报告及交易过程中披露的债务、法律纠纷及涉税风险等未尽事项,由转让方承担。 六、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企业 (略) 在收到全额股权转让价款及债权款且收到受让方需配合提供办理过户的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所持有标的企业的100%股权转移登记给受让方,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完成场地、印章、证照、会计台账等所有文件、物品和权利的移交工作。 七、如因政府政策原因不能在最长10个工作日完成产权交易合同项下股权过户,使产权交易合同撤销,所有支付款(包括交易价款及债权款)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受让方。 八、如因受让方需配合提供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不及时或不完备,致使转让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股权转移登记,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承诺函》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务清偿协议》《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等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是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充分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对此次股权转让涉及的项目尽调、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等方面的影响。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 09:00:00至**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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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魏小茗 |
咨询电话 | 0991-*897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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