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贸易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地产及油罐)
中粮贸易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地产及油罐)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中粮贸易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地产及油罐)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粮贸易九江国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价格 | 280.72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若挂牌期间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择期将标的资产再次挂牌。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标的资产中房产所在地关于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承诺: (1)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2)同意在《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同意本转让标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变更登记等后续事宜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及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房产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本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6)同意自行了解本转让标的资产中房产所在地相关各项法规及政策要求,如因自身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政策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同意因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格等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以补偿转让方等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8)同意标的资产中房产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以及现场踏勘,接受以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交付,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费用及风险; (10)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具体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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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粮贸易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房地产及油罐)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粮贸易九江国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价格 | 280.72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若挂牌期间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择期将标的资产再次挂牌。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标的资产中房产所在地关于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承诺: (1)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2)同意在《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同意本转让标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变更登记等后续事宜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及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房产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本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6)同意自行了解本转让标的资产中房产所在地相关各项法规及政策要求,如因自身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政策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则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同意因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格等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以补偿转让方等交易相关方的损失; (8)同意标的资产中房产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以及现场踏勘,接受以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交付,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费用及风险; (10)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具体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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