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5%股权
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5%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华舆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南车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转让比例 | 5 |
挂牌价格 | 8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若征集到多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起始价为11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总和。如成交价格高于竞价起始价,则增值部分按11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捆绑项目中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的标的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确认《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略) 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略) 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青岛康平 (略) (以下简称“康平铁科”)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以下简称“捆绑项目”),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捆绑项目中,部分项目标的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若单个项目原股东行权,意向受让方仍须继续对原股东不行权的其他项目进行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满,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8.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捆绑项目在挂牌期间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满,本项目只产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捆绑项目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通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 5.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现状,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 (1)知悉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知悉上述捆绑项目中,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 (略) 为全国中小企业 (略) 。本方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自身满足《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略) 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略) 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若因自身原因不符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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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青岛中车轻材料有限公司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华舆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南车华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转让比例 | 5 |
挂牌价格 | 8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若征集到多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起始价为11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总和。如成交价格高于竞价起始价,则增值部分按11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捆绑项目中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的标的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确认《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略) 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略) 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青岛康平 (略) (以下简称“康平铁科”)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以下简称“捆绑项目”),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捆绑项目中,部分项目标的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若单个项目原股东行权,意向受让方仍须继续对原股东不行权的其他项目进行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满,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8.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捆绑项目在挂牌期间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满,本项目只产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成为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捆绑项目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其所属标的的最终受让方。通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 5.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现状,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 (1)知悉本项目与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浙江 (略) 5.84%股权、无锡 (略) 128万股股份(1.42%股权)、北京和能时代 (略) 466.0411万股股份(15%股权)、北京安 (略) 107.6217万股股份(3.07%股权)、悦利电气(江苏)有限公司11.52%股权、北京 (略) 8.07%股权、无锡天脉 (略) 0.36%股权、上海 (略) 5.5%股权、迅畅(湖南)交通 (略) 11.11%股权项目捆绑转让,在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所有其他捆绑项目的受让申请; (2)知悉上述捆绑项目中,青岛康平 (略) 375万股股份(2.29%股权) (略) 为全国中小企业 (略) 。本方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自身满足《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略) 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略) 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若因自身原因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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