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拟处置#5机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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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拟处置#5机组资产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拟处置#5机组资产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拟处置#5机组资产
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名称 (略) 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4,222.6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66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本次转让资产为国家规定的已关停资产机组,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原件为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由转让方统一发送给北交所 。《承诺函》以电子形式签署。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佰万元整)。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5、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6、拆除施工工期: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6个月内拆除,并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8个月内完成*方要求的垃圾清运、道路清扫修理等并通过*方验收,履行完受让方责任,未按规定完工的须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05%/天的违约金。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标的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执行良好,无违约及违反安全拆除、廉洁的情况,待正常拆除、恢复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 8、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于部分资产保留不拆除,分布复杂,需制定专项隔离保护方案。 9、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10、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1、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可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价格不含税,税款由受让方交纳。 12、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受让协议需在挂牌期间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拟处置#5机组资产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拟处置#5机组资产
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名称 (略) 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4,222.6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66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本次转让资产为国家规定的已关停资产机组,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原件为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由转让方统一发送给北交所 。《承诺函》以电子形式签署。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佰万元整)。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5、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6、拆除施工工期: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6个月内拆除,并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8个月内完成*方要求的垃圾清运、道路清扫修理等并通过*方验收,履行完受让方责任,未按规定完工的须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05%/天的违约金。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标的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执行良好,无违约及违反安全拆除、廉洁的情况,待正常拆除、恢复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 8、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于部分资产保留不拆除,分布复杂,需制定专项隔离保护方案。 9、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10、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1、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可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价格不含税,税款由受让方交纳。 12、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受让协议需在挂牌期间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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