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股权转让(四次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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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股权转让(四次挂牌)

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四次挂牌)

项目编号N0109GQ*-4
项目名称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四次挂牌)
转让方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包头钢铁(集团) (略)
转让比例65
挂牌价格4,511.0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本项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显示:(1)标的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均抵押给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略) ,抵押期自**日至**日;(2)标的公司原拥有9项有关荧光粉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荧光粉在国内已被淘汰,企业自2014年起已停止生产该种产品,且连续几年未缴纳年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3)本次评估基准日后,2021年12月( (略) 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由3.85%调整为3.80%;(4)截止**日,应收账款原值*.43元,其中有5笔(涉及金额合计*.32元)对方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且破产清算程序已结束,账面余额已核销,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等事项。 本项目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 (略) 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2、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披露利润数据为标的企业提供,未经审计。 3、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须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包钢”字样;如非国有企业受让股权,不得继续以国有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2、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标的企业已就在册8 名员工的安置工作已出台了方案并由员工个人签字确认。 3、标的公司与靖江 (略) (以下简称“能普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结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略) (略) 的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期至**日(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延长则顺延)。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以产权变动而调整,新的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4.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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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N0109GQ*-4
项目名称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四次挂牌)
转让方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包头钢铁(集团) (略)
转让比例65
挂牌价格4,511.0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本项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显示:(1)标的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均抵押给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略) ,抵押期自**日至**日;(2)标的公司原拥有9项有关荧光粉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荧光粉在国内已被淘汰,企业自2014年起已停止生产该种产品,且连续几年未缴纳年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3)本次评估基准日后,2021年12月( (略) 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由3.85%调整为3.80%;(4)截止**日,应收账款原值*.43元,其中有5笔(涉及金额合计*.32元)对方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且破产清算程序已结束,账面余额已核销,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等事项。 本项目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 (略) 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2、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披露利润数据为标的企业提供,未经审计。 3、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须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包钢”字样;如非国有企业受让股权,不得继续以国有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2、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标的企业已就在册8 名员工的安置工作已出台了方案并由员工个人签字确认。 3、标的公司与靖江 (略) (以下简称“能普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结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略) (略) 的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期至**日(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延长则顺延)。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以产权变动而调整,新的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4.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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