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永济渠西侧欧式木屋1号院出租(年租金底价18万元,租期5年)
临河区永济渠西侧欧式木屋1号院出租(年租金底价18万元,租期5年)
项目编号 | N0109FCZZ* |
---|---|
项目名称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济渠西侧欧式木屋1号院出租(年租金底价18万元,租期5年)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黄河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8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联系人:唐女士 *。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次出租房屋为位 (略) 临河区永济渠西侧欧 (略) 。根据《关于永济渠、永刚渠两侧水系景观工程项目选址意见的函》(巴规地函字[2009]141号)、《关 (略) 永济渠水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巴国土资预审字[2009]59号)及《关 (略) 永济渠水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巴发改投字[2009]858号)等文件, (略) 人民 (略) 建设永济渠水系景观带并经营管理。根据《关于委 (略) 黄河 (略) 运营、管理永济渠四座楼的通知》(河套水务函发[2021]161号)要求, (略) 黄河 (略) 拥有总干渠以及永济渠经营性场馆的运营和管理权限。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960平方米,精装修。项目面积误差不影响出租价格,租金底价为不含税价。此次出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3、本次标的处于闲置状态。本次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投入的不动产部分归属于出租方,动产部分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搬运完毕,否则视为承租方遗弃物,归出租方所有,不再归还。 4、租赁期间本次出租资产造成的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方承租房屋后,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出租方无法出具发票,仅提供收据。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关于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要求: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意向承租方勘验标的时需符合标的所在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全国低风险所有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需持健康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须持有到标的所在地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注:依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 |
项目编号 | N0109FC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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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济渠西侧欧式木屋1号院出租(年租金底价18万元,租期5年)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黄河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8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联系人:唐女士 *。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次出租房屋为位 (略) 临河区永济渠西侧欧 (略) 。根据《关于永济渠、永刚渠两侧水系景观工程项目选址意见的函》(巴规地函字[2009]141号)、《关 (略) 永济渠水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巴国土资预审字[2009]59号)及《关 (略) 永济渠水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巴发改投字[2009]858号)等文件, (略) 人民 (略) 建设永济渠水系景观带并经营管理。根据《关于委 (略) 黄河 (略) 运营、管理永济渠四座楼的通知》(河套水务函发[2021]161号)要求, (略) 黄河 (略) 拥有总干渠以及永济渠经营性场馆的运营和管理权限。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960平方米,精装修。项目面积误差不影响出租价格,租金底价为不含税价。此次出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3、本次标的处于闲置状态。本次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投入的不动产部分归属于出租方,动产部分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搬运完毕,否则视为承租方遗弃物,归出租方所有,不再归还。 4、租赁期间本次出租资产造成的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方承租房屋后,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出租方无法出具发票,仅提供收据。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关于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要求: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意向承租方勘验标的时需符合标的所在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全国低风险所有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需持健康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须持有到标的所在地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注:依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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