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房信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天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630000万元债权
天津天房信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天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630000万元债权
标的名称 | 天津天房信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天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630000万元债权 | ||
评估价格(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附件《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天房 (略) | ||||
注册地 | (略) 河西区友谊路街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929室 | 注册资本 | 20000.* | ||
法人代表 | 刘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3C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36T | ||
批准单位 | 天 (略)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 (略)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披露情况已全面知悉,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意向受让方对项目、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联系人:赵晖;联系电话:*,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意向受让方在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前,需按照《意向受让方参与尽职调查所需材料清单》向转让方提交全部材料,经转让方确认材料内容后,意向受让方可有权查阅债权备查文件或咨询债权相关信息,同时转让方亦有权对意向受让方在所提供材料范畴内展开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应予以配合,尽调完成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3.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参与受让在天津产权挂牌的“天津 (略) 100%股权”项目。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如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5.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示期满前向天津产权递交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的《尽职调查确认函》等受让申请相关书面材料。6.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和受让价格。7.交易双方应于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对价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应向天津产权提供相应的入账凭证等书面材料,方可进行下一步交易程序。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功受让登记,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因意向受让方主观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受让方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按规定参与网络竞价的或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对价的;(4)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及本公告内容的。9.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附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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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津天房信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天房联合置业有限公司630000万元债权 | ||
评估价格(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附件《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天房 (略) | ||||
注册地 | (略) 河西区友谊路街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929室 | 注册资本 | 20000.* | ||
法人代表 | 刘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3C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 (略)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36T | ||
批准单位 | 天 (略)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 (略)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披露情况已全面知悉,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意向受让方对项目、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联系人:赵晖;联系电话:*,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意向受让方在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前,需按照《意向受让方参与尽职调查所需材料清单》向转让方提交全部材料,经转让方确认材料内容后,意向受让方可有权查阅债权备查文件或咨询债权相关信息,同时转让方亦有权对意向受让方在所提供材料范畴内展开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应予以配合,尽调完成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3.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参与受让在天津产权挂牌的“天津 (略) 100%股权”项目。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如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5.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示期满前向天津产权递交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的《尽职调查确认函》等受让申请相关书面材料。6.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和受让价格。7.交易双方应于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对价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应向天津产权提供相应的入账凭证等书面材料,方可进行下一步交易程序。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功受让登记,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因意向受让方主观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受让方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按规定参与网络竞价的或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对价的;(4)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及本公告内容的。9.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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