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东路凯丹广场南侧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
长江东路凯丹广场南侧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
项目编号 | LN2022DF* |
---|---|
项目名称 | (2022年第1329号)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凯丹广场南侧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大连东晟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23.0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执行,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提交意向经营申请时须对以下标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办理停车场经 (略) 场监管、税务、公安(交管、消防等)、城管、环保等全部审批或备案手续,资产所属单位予以必要协助。 (2)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标的现有停车收费标准条件下进行经营,除非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否则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3)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经营管理标的(含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检测、管理及所有费用,以及对标的管理、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4)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 (5)经营管理单位未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或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6)经营管理单位未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将标的进行整体或分项转包、转让。 (7)经营管理单位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后,才能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改造,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资产所属单位不对其装修或改造等投入给予补偿。 (8)经营管理单位已经详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附件《经营管理使用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并按照其约定进行签署。 5、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提交意向经营申请时须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承诺所提交的意向经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经营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意向经营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经营费用。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资 |
项目编号 | LN2022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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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2年第1329号)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凯丹广场南侧停车场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大连东晟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23.0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执行,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提交意向经营申请时须对以下标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办理停车场经 (略) 场监管、税务、公安(交管、消防等)、城管、环保等全部审批或备案手续,资产所属单位予以必要协助。 (2)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标的现有停车收费标准条件下进行经营,除非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否则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3)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经营管理标的(含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检测、管理及所有费用,以及对标的管理、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4)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 (5)经营管理单位未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或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6)经营管理单位未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将标的进行整体或分项转包、转让。 (7)经营管理单位经资产所属单位书面同意后,才能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改造,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资产所属单位不对其装修或改造等投入给予补偿。 (8)经营管理单位已经详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附件《经营管理使用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并按照其约定进行签署。 5、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提交意向经营申请时须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承诺所提交的意向经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经营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意向经营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经营费用。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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