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79.87%股权
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79.87%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79.87%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66.68 |
挂牌价格 | 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0.0002万元,其中 (略) 持有的13.19%股权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 (略) 持有的66.68%股权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如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增值部分按照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依据评估报告,(1)标的企业房屋建筑物存在不可办理以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具体详见评估报告;(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5项未决诉讼事项,具体详见评估报告;(3)根据标的企业与中国 (略) 莱阳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 年(莱 阳)字00094号、*-2021年(莱阳)字00485号、*-2021 年(莱阳)字00528号、*-2022年(莱阳)字00007号)和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 年莱阳(抵)字0047号),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向中国 (略) 莱阳支行借款剩余余额为4,000万元。在6,6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以其拥有的6宗证号分别为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抵押期限为**日到**日;(4)根据标的 (略) 瑞宝特 (略) 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 (略) 瑞宝特 (略) 借款剩余余额为 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 7%。标的企业以其拥有的1台数控立式绗磨机和7 台加工中心作为抵押物设定担保,抵押物账面原值合计23,429,008.35元;(5)截至评估基准日, (略) 持有标的企业债权3175万元,其中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签订的《中海油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标的企业向 (略) 借款本息和为1758万元(其中本金1575万元,利息183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 (略) 作为担保人,标的企业以其拥有的19台加工中心作为抵押物设定担保,抵押物账面原值合计36,571,072.91元。(6)标的 (略) 百 (略) 分别与 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标的企业 (略) (略) 五龙北路 40 号南厂区《莱国用(98)第 0038 号》、《莱国用(2014)第 96 号》、《莱国用(2014) 第97号》、《莱国用(2014)第9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有偿 (略) 百 (略) ,合同总额为28,000万元。截止到评估基准日,还剩余7,300万元价款尚未支付,标的企业已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核算。截止评估基 (略) 百 (略) 拖欠合同款,标的 (略) 百 (略) 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略) (略) (略) **日下达的(2022)鲁068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款项兑除后,被告尚欠原告7300万元本金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裁定, (略) 百 (略) 向标的企业支付欠款7,300万元,故双方已经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涉诉土地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证载权利人为标的企业, (略) 百 (略) 为上述土地的实际产权所有者,上述土地 (略) 百 (略) 实际使用和控制。故本次评估未将上述土地纳入评估范围。 3、为偿还到期流动资金贷款,标的企业(共同借款人: (略) )分别于**日和**日向 (略) 分别借款1000万元和1100万元,合计借款2100万元,用于标的企业支付到期的工商银行贷款。 4、 (略) 向标的企业项目拨款形成的专项借款1417万元,主要系2014年发改委向华源莱动高效节能微型车用柴油机项目拨款1167万元, (略) 科技项目拨款250万元。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机集团”、“中国恒天”、“恒天凯马”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 2、(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作为最终受让方。若最终成交价格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最终成交价格小于1000万元,则最高报价方的部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剩余保证金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支付至 (略) 指定账户,直接作为代偿款项,代标的企业偿还评估日与交易日之间 (略) 对标的企业借款2100万元中的相应金额款项。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承诺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若出现本项目信息披露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本方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5)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 (略) 章程,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6)本方同意完成本次股转后标的企业债权和债务延续不变,本方同意为标的企业偿还下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 (略) 持有标的企业债权3175万元和评估日与交易日之间 (略) 对标的企业借款2100万元,并同意将其剩余保证金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支付至 (略) 指定账户,直接作为代偿款项,代标的企业偿还评估日与交易日之间 (略) 对标的企业借款2100万元中的相应金额款项。(7)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证职工稳定。(8)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机集团”、“中国恒天”、“恒天凯马”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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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79.87%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66.68 |
挂牌价格 | 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0.0002万元,其中 (略) 持有的13.19%股权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 (略) 持有的66.68%股权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如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增值部分按照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依据评估报告,(1)标的企业房屋建筑物存在不可办理以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具体详见评估报告;(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5项未决诉讼事项,具体详见评估报告;(3)根据标的企业与中国 (略) 莱阳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 年(莱 阳)字00094号、*-2021年(莱阳)字00485号、*-2021 年(莱阳)字00528号、*-2022年(莱阳)字00007号)和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 年莱阳(抵)字0047号),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向中国 (略) 莱阳支行借款剩余余额为4,000万元。在6,6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以其拥有的6宗证号分别为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 *号、鲁(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抵押期限为**日到**日;(4)根据标的 (略) 瑞宝特 (略) 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 (略) 瑞宝特 (略) 借款剩余余额为 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 7%。标的企业以其拥有的1台数控立式绗磨机和7 台加工中心作为抵押物设定担保,抵押物账面原值合计23,429,008.35元;(5)截至评估基准日, (略) 持有标的企业债权3175万元,其中根据标的企业与 (略) 签订的《中海油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标的企业向 (略) 借款本息和为1758万元(其中本金1575万元,利息183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 (略) 作为担保人,标的企业以其拥有的19台加工中心作为抵押物设定担保,抵押物账面原值合计36,571,072.91元。(6)标的 (略) 百 (略) 分别与 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标的企业 (略) (略) 五龙北路 40 号南厂区《莱国用(98)第 0038 号》、《莱国用(2014)第 96 号》、《莱国用(2014) 第97号》、《莱国用(2014)第9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有偿 (略) 百 (略) ,合同总额为28,000万元。截止到评估基准日,还剩余7,300万元价款尚未支付,标的企业已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核算。截止评估基 (略) 百 (略) 拖欠合同款,标的 (略) 百 (略) 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略) (略) (略) **日下达的(2022)鲁068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款项兑除后,被告尚欠原告7300万元本金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裁定, (略) 百 (略) 向标的企业支付欠款7,300万元,故双方已经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涉诉土地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证载权利人为标的企业, (略) 百 (略) 为上述土地的实际产权所有者,上述土地 (略) 百 (略) 实际使用和控制。故本次评估未将上述土地纳入评估范围。 3、为偿还到期流动资金贷款,标的企业(共同借款人: (略) )分别于**日和**日向 (略) 分别借款1000万元和1100万元,合计借款2100万元,用于标的企业支付到期的工商银行贷款。 4、 (略) 向标的企业项目拨款形成的专项借款1417万元,主要系2014年发改委向华源莱动高效节能微型车用柴油机项目拨款1167万元, (略) 科技项目拨款250万元。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机集团”、“中国恒天”、“恒天凯马”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 2、(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作为最终受让方。若最终成交价格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最终成交价格小于1000万元,则最高报价方的部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剩余保证金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支付至 (略) 指定账户,直接作为代偿款项,代标的企业偿还评估日与交易日之间 (略) 对标的企业借款2100万元中的相应金额款项。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承诺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若出现本项目信息披露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本方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5)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 (略) 章程,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6)本方同意完成本次股转后标的企业债权和债务延续不变,本方同意为标的企业偿还下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 (略) 持有标的企业债权3175万元和评估日与交易日之间 (略) 对标的企业借款2100万元,并同意将其剩余保证金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支付至 (略) 指定账户,直接作为代偿款项,代标的企业偿还评估日与交易日之间 (略) 对标的企业借款2100万元中的相应金额款项。(7)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保证职工稳定。(8)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机集团”、“中国恒天”、“恒天凯马”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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