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FMTA”工业试验装置中部分资产项目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FMTA”工业试验装置中部分资产项目
项目名称: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FMTA”工业试验装置中部分资产项目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华电榆林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90.13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7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本项目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但不限于HW06(有机溶剂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HW42(废有机溶剂)、HW45(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几项危险废弃物,故意向受让方或委托的施工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废类别须同时包含 HW06、HW11、HW42、HW45),或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企业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内, (略) 转移)签署有合作协议亦可。一般固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联合受让协议(如涉及)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原件为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由转让方统一发送给北交所 。《承诺函》等挂牌要求的材料一并以电子形式签署。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6、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7、本项目拆除要求详见《承诺函》,受让方提供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清运,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9、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方将按13%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FMTA”工业试验装置中部分资产项目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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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华电榆林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90.13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7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本项目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但不限于HW06(有机溶剂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HW42(废有机溶剂)、HW45(有机卤化物废物)、等几项危险废弃物,故意向受让方或委托的施工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废类别须同时包含 HW06、HW11、HW42、HW45),或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企业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内, (略) 转移)签署有合作协议亦可。一般固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联合受让协议(如涉及)提交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原件为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由转让方统一发送给北交所 。《承诺函》等挂牌要求的材料一并以电子形式签署。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6、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7、本项目拆除要求详见《承诺函》,受让方提供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清运,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9、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方将按13%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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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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