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大直路西海关E#2单元3层04室
绥芬河大直路西海关E#2单元3层04室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绥芬河大直路西海关E#2单元3层04室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价格 | 5.8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5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成交,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 (略) 关于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逾期递交房产权属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则视同对以下事项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须在转让标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4)标的房产所涉及的物业、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7)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8)项目成交后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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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绥芬河大直路西海关E#2单元3层04室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价格 | 5.8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5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成交,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 (略) 关于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逾期递交房产权属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则视同对以下事项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须在转让标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4)标的房产所涉及的物业、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6)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7)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8)项目成交后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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