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报废货车1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报废货车1辆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报废货车1辆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0.55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桂LWP333报废货车(江淮HFC1045K1RDT载货汽车)一辆,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转让底价(万元) | 0.55万元 |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银信通评报字【2022】第20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徐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移民管理局后勤保障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车辆回收、拆解资质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5、转让方未提供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名称、品牌、型号、外观、运行状况、行驶里程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向转让方咨询、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废。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请提前与转让方确认踏勘事宜。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次交易车辆由受让方实施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同意将该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项目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及车辆报废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应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含搬迁、运输、安全、保管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1、本项目车辆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示警灯、专用车辆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等。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鸣、张影 | 联系电话 | 023-* |
附件下载: 处置明细表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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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报废货车1辆 | 0.55 | 0.1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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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报价会!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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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报废货车1辆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0.55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桂LWP333报废货车(江淮HFC1045K1RDT载货汽车)一辆,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转让底价(万元) | 0.55万元 |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银信通评报字【2022】第20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徐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移民管理局后勤保障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车辆回收、拆解资质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5、转让方未提供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名称、品牌、型号、外观、运行状况、行驶里程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向转让方咨询、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废。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请提前与转让方确认踏勘事宜。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次交易车辆由受让方实施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同意将该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项目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及车辆报废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应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含搬迁、运输、安全、保管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1、本项目车辆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示警灯、专用车辆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等。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鸣、张影 | 联系电话 | 023-* |
附件下载: 处置明细表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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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报废货车1辆 | 0.55 | 0.1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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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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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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