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储变电系统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洛阳储变电系统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洛阳储变电系统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2TJ*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0-1294.72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视募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视募集情况而定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0-3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 |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人。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信息发布终结;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生产线建设、研发能力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1.中信 (略) 30.12%2.洛阳 (略) 29.26%3.洛阳同信新能源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9.47%4.郑州佛光 (略) 6.46%5.洛阳宜科智能装备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6.46%6.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2.15%7. (略) 豫资制高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15%8.新投资者13.93%合计 100.00%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1.以下条件均满足,则本次增资活动达成:1)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1294.72万元;2)意向投资人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3)意向投资人、融资人和原股东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本次增资活动终结:1)自本次增资正式公告日期起1年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2)意向投资人、融资人和原股东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3)当融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投资价值描述 | 略 |
增资企业名称 | 洛 (略)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伊滨区科技大道30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栋梁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8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8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76GY54X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蓄电池租赁;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数量 | 7 | 职工人数 | 222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比例(%) | ||
中信 (略) | 35.00% | |||
洛阳 (略) | 34.00% | |||
洛阳同信新能源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11.00% | |||
郑州佛光 (略) | 7.50% | |||
洛阳宜科智能装备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7.50% | |||
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2.50% | |||
(略) 豫资制高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5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19 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89.28 | 414.95 | 3,374.33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6.63 | -645.67 | -645.67 | ||||||
审计机构 |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 | |||||||
2020 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4,869.91 | 10,766.23 | 4,103.6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088.26 | -489.16 | -273.32 | ||||||
审计机构 |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 | |||||||
2021 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861.95 | 14,340.47 | 4,521.4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0,138.58 | 347.38 | 417.80 | ||||||
审计机构 |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22,528.28 | 15,272.93 | 7,255.3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442.47 | -246.14 | -246.14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办理投资意向登记手续并交纳拟投资金额【10】%的保证金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所报价格和金额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2.本次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则融资人视征集情况选择直接确认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与增资金额。直接被确定为投资人的,其所报投资价格为最终认购价格;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3.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投资人在增资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之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天津产权在收到全部增资价款和增资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天津产权在出具增资凭证且收到融资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划转至融资人指定银行账户。4.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融资人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 |
保证金设置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10%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内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交纳时间: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2.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融资人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②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③如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的,经投资资格确认后,未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④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经投资资格确认后,未按照《遴选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参与遴选活动的;⑤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人、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的;⑥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3.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4.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人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报价;2.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行业信誉、资金实力、盈利能力、投融资能力以及治理结构;3.意向投资人具有良好的资源协同能力,能够为增资人在战略规划、组织架构搭建、管理团队、行业及业务资源等提供全方位支持优先;4.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或增资人原股东有业务合作经验的优先;5.意向投资人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具有长期合作意愿和持续跟投意愿的优先考虑;6.意向投资人具有储变电行业投资管理经验的优先;7.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所在地所处同一地区优先,意向投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国有企业背景者优先;8.意向投资人若为境内私募基金的,则其基金管理人拥有上述专业能力的优先考虑;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实际控制人拥有上述专业能力的优先考虑。9.意向投资人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优先;10.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具有最终投资资格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注:若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成员之一具备即可。 |
相关附件 |
项目名称 | 洛阳储变电系统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2TJ*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0-1294.72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视募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视募集情况而定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0-3 |
项目发布起始日期 | ** | 项目发布截止日期 |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人。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信息发布终结;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生产线建设、研发能力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1.中信 (略) 30.12%2.洛阳 (略) 29.26%3.洛阳同信新能源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9.47%4.郑州佛光 (略) 6.46%5.洛阳宜科智能装备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6.46%6.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2.15%7. (略) 豫资制高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15%8.新投资者13.93%合计 100.00%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1.以下条件均满足,则本次增资活动达成:1)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1294.72万元;2)意向投资人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3)意向投资人、融资人和原股东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本次增资活动终结:1)自本次增资正式公告日期起1年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2)意向投资人、融资人和原股东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3)当融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投资价值描述 | 略 |
增资企业名称 | 洛 (略)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伊滨区科技大道30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栋梁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8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8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76GY54X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蓄电池租赁;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数量 | 7 | 职工人数 | 222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比例(%) | ||
中信 (略) | 35.00% | |||
洛阳 (略) | 34.00% | |||
洛阳同信新能源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11.00% | |||
郑州佛光 (略) | 7.50% | |||
洛阳宜科智能装备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7.50% | |||
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2.50% | |||
(略) 豫资制高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5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19 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89.28 | 414.95 | 3,374.33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6.63 | -645.67 | -645.67 | ||||||
审计机构 |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 | |||||||
2020 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4,869.91 | 10,766.23 | 4,103.6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088.26 | -489.16 | -273.32 | ||||||
审计机构 |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 | |||||||
2021 年度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861.95 | 14,340.47 | 4,521.4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0,138.58 | 347.38 | 417.80 | ||||||
审计机构 |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22,528.28 | 15,272.93 | 7,255.3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442.47 | -246.14 | -246.14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办理投资意向登记手续并交纳拟投资金额【10】%的保证金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所报价格和金额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2.本次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则融资人视征集情况选择直接确认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与增资金额。直接被确定为投资人的,其所报投资价格为最终认购价格;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3.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投资人在增资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之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天津产权在收到全部增资价款和增资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天津产权在出具增资凭证且收到融资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划转至融资人指定银行账户。4.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融资人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 |
保证金设置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10%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内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交纳时间: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2.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融资人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②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③如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的,经投资资格确认后,未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④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经投资资格确认后,未按照《遴选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参与遴选活动的;⑤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人、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的;⑥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3.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4.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人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报价;2.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行业信誉、资金实力、盈利能力、投融资能力以及治理结构;3.意向投资人具有良好的资源协同能力,能够为增资人在战略规划、组织架构搭建、管理团队、行业及业务资源等提供全方位支持优先;4.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或增资人原股东有业务合作经验的优先;5.意向投资人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具有长期合作意愿和持续跟投意愿的优先考虑;6.意向投资人具有储变电行业投资管理经验的优先;7.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所在地所处同一地区优先,意向投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国有企业背景者优先;8.意向投资人若为境内私募基金的,则其基金管理人拥有上述专业能力的优先考虑;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实际控制人拥有上述专业能力的优先考虑。9.意向投资人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优先;10.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具有最终投资资格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注:若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成员之一具备即可。 |
相关附件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